米脂9名学生遇害,太沉重了!
提起陕西省米脂县,估计知道者很少。昨天发生的一起血案,让全国上下很多人开始知道米脂这个地方。
4月27日18时10分许,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门外巷道,一名28岁男子持匕首行凶,导致9名学生死亡(7女2男),其余10名受伤学生正在救治。据说该男子十多年前曾在该校就读过,因为当时被学生欺负过,一直怀恨在心,现在回来报复。
这名男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就媒体对外公布的细节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最终以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准。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本案认定为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较大。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符合“罪刑极其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国人向来有“杀人偿命”的说法,对其判处死刑,应该争议不大。但还可能有例外情形,比如,这名男子经鉴定系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若确实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将不负刑事责任。
学校有无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公布的犯罪现场来看,犯罪嫌疑人系在学校门外巷道对学生发生袭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来讲,学校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的补充责任。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因为系发生在学校门口附近,恐难以向学生家长交代,估计政府部门会基于维稳考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指望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作出民事赔偿,一般不太可能。
这名犯罪嫌疑人,据说以前在学校受过欺负,为什么事隔多年,还要去学校报复呢?与这些受害的孩子有何关系呢?我们来大胆假设一下:当年他在学校被欺负,导致不能安心求学,最终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或者中途辍学,再后来,工作、生活、感情一直都不顺利,他开始“歪怪”学校,认为是学校毁了他这一生。如果当初学校没有校园暴力,他的人生将会是另外一番景象。所以他一直怀恨在心,越想越气,心理不断扭曲。终于有一天,这些长期积压的愤恨突然爆发,其最初目的只是想报复学校,让学校“身败名裂”。但没有想到什么好办法,在来到学校门口时,又因自身势单力薄,他突然丧失理智,认为这些孩子正好可以“下手”,学校最终要承担全部责任,遇上大麻烦。于是,他不顾一切地冲向孩子。这些纯属假设,只是想让本案能有合理的解释。
对于校园暴力,估计很少有人会否认他的存在。笔者读高中时,就曾遇到过严重的校园暴力威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要你读过书,就会或多或少的知道或遇到过校园暴力。可恨的是,迫于施暴者的威力,大多数人不敢向老师和家人反映,更不可能选择报警。如果你没有处理好,被毁掉读书时的大好光阴,或是整个人生,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学校真的不是我们想像中的一方净土,这里像社会上一样,大鱼吃小鱼,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太普遍了。
但愿我们的教育部门、教育工作者引以为戒,不能彻底杜绝校园暴力,但我们可以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单纯善良的孩子们需要保护,不应让他们生活在恐惧中,希望他们都能生活在蓝天白云下,心里充满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