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传”代价有多大?英达和媒体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8-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5年5月28日9时30分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人民网湖北频道于2014年10月15日转发了一篇涉及英达个人隐私的文章,英达认为该篇文章的大量内容虚构事实,降低了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英达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15日,人民网湖北频道转发了一篇题为《英达带神秘女友过夜被曝光 曾与前妻宋丹丹公开交恶》的文章,文中称:“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句话在宋丹丹前夫英达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近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英达携神秘女友在酒店喝咖啡后共同返回公寓并过夜。”该文中注明转载自中国日报网。
据了解,前一天的10月14日下午,人民网的多个频道已开始针对涉案报道进行辟谣,凤凰网、新浪网、中国日报网、腾讯网等多家网站也在更早的时间对该信息进行了辟谣。辟谣文章称,涉案报道将他人误认做英达,英达约妙龄女过夜是乌龙。当天下午,英达也通过微博就此报道进行了表态,称该文章为假新闻,并将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今年1月,英达将人民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民网公司在人民网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7天;赔偿英达经济损失21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月,一审法院认定人民网发布的涉诉文章构成侵权,判决人民网公司在湖北频道首页向英达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英达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支出3000元。
英达认为赔偿过低,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焦点一: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当天,双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英达本人并未出庭。
英达方认为,人民网于2014年10月15日凌晨发布的涉案信息内容严重不实,且文中包含了“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好色”等侮辱性字眼,极大地损害了英达的公众形象,对其名誉造成侵犯。人民网作为文章的转载者,未经调查核实,存在明显的过错。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英达向法院提交了广电总局下发的两份有关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试图证明人民网侵权的主观故意。另外,英达还提交了人民网腾讯空间首页的截图,证明其粉丝数量近130万,涉案内容在更大范围内形成了传播。
针对英达的起诉内容,人民网认为,涉案文章转载自其他网站,人民网并非原载媒体,且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以报道是否真实为基础,报道真实性只能由原载媒体掌握。人民网在转载过程中未对涉案文章作出改动,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侵权行为。
人民网认为,英达作为公众人物,应有更大的容忍义务。涉案文章使用的“好色”、“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等词是对已存在事实的客观公正评价,并非故意贬损。
在庭审过程中,人民网还强调,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已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因此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二:如果构成侵权,该赔偿多少
英达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交了金额为152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
人民网认为,英达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通常10万元标的额以下的律师费应该是10%,也就是1万元,英达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英达方提出,2万元律师费仅就此案签订,符合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律师为英达提供了调查取证、立案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准备、二审审理准备等法律服务,并向法庭提供了律师为此案所做工作的小时数列表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网转载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英达主张经济损失中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是其进行诉讼的合理支出,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因此酌定为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根据人民网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英达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为5000元。
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法官再次对这部分争议焦点进行了重点询问,核实了英达所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
庭审中,英达方提出,既然一审法院认可了2万元律师费和1520元公证费都是合理开支,那么认定数额过高就于法无据。
人民网则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赔偿数额也是合理的,并未上诉。
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