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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5-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周帅诉称:原告周帅与被告王景二人,曾因华泰园小区22号房的居住问题发生诉讼,当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做出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被告借用原告之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而后,原告得知,涉案房屋坐落于大麦村,因属于大麦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性质较为特殊,根据强制性规定,农村房屋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公民出售,故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发生效力,现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口头订立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被告王景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是购房款、装修款等费用均系被告出资,原告并未出资。虽然涉案房屋登记权人为原告,但是基于该借名买房协议书,实际所有权人应当为被告。并且,据被告调查,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在大麦村整体规划中,并不属于大麦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故被告不同意周帅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帅与王耀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即周淘。王耀与被告王景二人系姐弟关系。2004年,王耀去世。据查,被告王景与案外人姜新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均非大麦村村民。经过法院向大麦村村委会证实,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系大麦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楼房,涉案房屋自出售给本村村民田力后,于2000年变更至原告名下,并一直由被告及家人使用居住。
  被告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对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一事所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于2000年签订,协议中原被告明确约定被告借用原告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被告有权随时向原告主张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议最后落款处有原被告二人的签字。原告对于该处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被告曾经就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发生过诉讼,当时经法院审理后做出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被告确是并非大卖村村民,而根据国家强制性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人员,不允许违法转让,若转让对象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根据原被告之间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属于大麦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性质特殊,故不能转让给被告夫妻二人,若转让的,因转让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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