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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件——知名房产律师
发布日期:2018-05-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林丰、陈薪诉称:2016年,陈浪与被告孙漾就陈浪名下房产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孙漾以100万元价款购买海华庭22号房屋。被告孙漾于合同签订后分四次支付房款,在被告尚未付清时,陈浪处于信任便交付了房屋。而被告孙漾却违约,拒不支付剩余房款,尚拖欠30万元。被告向陈浪出具欠条,欠条上明确承诺在2017年年底一次性还清,现陈浪已经去世,原告林丰(陈浪之妻)、原告陈薪(陈浪之子)二人作为陈浪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对被告的债权,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欠款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
  2、被告辩称
  被告孙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陈浪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一直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真正违约的一方是原告方,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在约定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期限内对方迟迟不肯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被告无法按时支付剩余房款。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64年,陈浪与原告林丰登记结婚,共育有陈苗,原告陈薪二子女。2016年,陈浪与被告孙漾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陈浪将自己名下的涉案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孙漾,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向陈浪支付15万元定金,缴纳税费当日向陈浪支付20万元房款,剩余房款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陈浪有义务在收到被告全部购房款之日起3天内,交付房屋。据查,涉案房屋目前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由被告一家居住使用。
  另查,陈浪的法定继承人陈苗已在陈浪去世前去世,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陈浪的结婚证书、证明信、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书写的欠条等证据,以证明二原告即陈浪的法定继承人。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孙漾向原告林丰、陈薪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原被告相互配合办理过户。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陈浪与被告孙漾二人就买卖涉案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告孙漾出具的欠条,被告孙漾明确表示尚欠30万元房款尚未付清,并承诺于2017年底一次性付清。但是未能依约履行。被告孙漾对于拖欠房款的事实也予以认可。现被继承人陈浪去世,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原告林丰、陈苗二人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继承陈浪尚未履行完毕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故二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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