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见解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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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曹铭兴与赵小乔于199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北京市某国有事业单位职工。赵茜是赵小乔的姐姐,因没有房子,就找到了赵小乔,希望能够通过赵小乔购买其单位的集资房,房款由自己出资。而赵小乔考虑到姐姐一个人生活不容易,就答应了姐姐的请求。曹铭兴当时也同意借给赵茜购房资格。2001年9月1日,该公司收到赵小乔住房集资款11万元,2003年2月17日,单位收到赵小乔住房集资费4万元。2003年2月18日,该公司房地产经纪中心出具发票证明:“本次应交款合计4万元。”
2003年2月20日,该公司出具《XX家园住房计价单》:“……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X家园小区二区2号楼,房号2201,销售面积:103平方米,房价款25万元,应冲减款项共计22万元,其中首付款10万元,贷款11万元,公积金1万元……本次应交纳合计3万元。”2003年2月20日,该公司出具《XX家园入住通知单》:“现将根据北京市XX住宅分配委员会《住宅房屋分配通知书》分配给我单位的XX家园一区第2号楼2201房屋分配给我单位赵小乔同志。”
2006年5月22日,该公司房地产经纪中心再次出具《XX家园小区住房计价单》,2201号房屋面积变更为95.8平方米,房价款为2万4千元。应交合计2万4千元。2201号房屋自2003年交付至今由赵茜居住使用。
为方便过户,赵小乔、赵茜于2009年4月2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小乔将2201号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茜。2009年4月14日,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赵茜。
2013年8月22日,曹铭兴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赵小乔离婚。而曹铭兴在离婚诉讼中发现2201房屋过户的情况后,在2013年11月4日提起诉讼,将赵小乔、赵茜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曹铭兴的诉讼请求。
曹铭兴在离婚诉讼判决双方离婚后后,于2013年12月21日,上诉至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回北京市丰台区驳回其起诉的判决,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确权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买卖确权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虽然该房屋系曹铭兴与赵小乔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赵小乔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最终根据庭审中赵茜提交的有关房屋交款的交款记录和其他相关款项交款记录的日期、数额进行查证后,认定该房屋的购房款确为赵茜支付,而曹铭兴声称所有购房款均系其与赵小乔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但未能就此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对其主张难以支持。而该房屋自交付使用之后便由赵茜实际居住使用,曹铭兴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对赵小乔二人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认定该房屋为赵茜借赵小乔名义出资购买,2009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变通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订立的合同,本质上是对“借名买房”意思表示的确认,而曹铭兴主张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其利益,证据不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驳回了曹铭兴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是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中,曹铭兴主张该房屋系与赵小乔的夫妻共同财产,里1未经曹铭兴同意,便将共有房屋出售给赵茜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要求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解释,没有支持其诉讼主张并无错误。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受约人的保护,体现了公平原则,亦保护了交易公平和守约人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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