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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牟取暴利非法采砂被判刑一年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8-05-03    作者:宋建海律师
一男子为牟取暴利非法采砂被判刑一年并罚金

   为牟取暴利,男子李某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采砂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向平桥区砂管办缴纳了开采量为1万方的税费7万元,允许开采期限截止2017年10月12日,且由于上级要求,肖王镇河段实行休养生息,平桥区不再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管理费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平桥区肖王镇梁湾村淮河沿岸开采河砂,根据李某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单价计算,其已超出平桥区河砂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许可其采砂的数量,超越许可范围开采河砂6935.75立方米,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李某非法开采河砂的价值为2774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虽已向平桥区矿管办缴纳了开采一万方河砂的税费,但其实际采砂数量已经超越的许可开采的范围,且非法开采的价值达27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经全部退还了277430元的违法所得,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中国法院网讯 (季恒 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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