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之间实施校园暴力,间接导致发生精神分裂症,处以行政拘留并赔偿民事责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
【案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马某、马占平、岳某、岳云春、刘某、刘景周、李某某、李世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1382民初333号)
【事实与理由】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系凌源市三家子中学学生。马占平系马某、马某的父亲,岳云春系岳某的父亲,李世程系李某某的父亲,刘景洲系刘某的父亲。2015年10月17日,原告王新艳在三家子乡亮点理发店理发,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来到理发店,她们五人将原告王某某拽出理发店,岳某问原告骂没骂李金帅,原告说骂了,岳某上来就给原告一个大嘴巴,还把原告的手机抢去。原告追着要手机,追到广场后院砖厂胡同,岳某问扒不扒衣服,马某、马某、李某某、刘某说扒,随后岳某、马某、马某将原告外衣扒下,将内衣扒到前胸以上,刘某和李某某用手机给原告拍照片,并将拍的照片发到手机微信朋友圈里。
【损害后果】此纠纷后原告出现精神异常情况,并先后在凌源市三家子中学及凌源市金鼎中学办理了休学和退学手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被送到凌源市康宁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5月28日,原告被送到朝阳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鉴定结果】经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所患精神分裂症与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处理结果】事件发生后,凌源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被告岳某、李某某(因未满十四周岁)不予行政处罚,对被告马某、马某、刘某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不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校园暴力,间接导致原告发生精神分裂症,至今无法正常上学。对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应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均系未成年人,故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马占平、岳云春、刘景周、李世程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5,556.83元的40%,计26,222.73元;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
【垚众律师点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作为凌源市三家子中学学生,本应遵守校规,努力学习,和睦相处。但被告马某、马某、岳某、李某某、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和痛苦,也给原告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至今原告不能上学,并且精神恍惚,致原告患上精神分裂症,全部靠家人看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