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照丢失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布日期:2018-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廖某机动车驾驶证在一次游玩时丢失,尚未及时补办。2014年1月20日上午,廖某因赶朋友婚礼现场,想到自己驾驶证虽已丢失但交警通过电脑系统也能查询到自己有证,应该不算无证驾驶,便驾车出发。不料在行驶途中遇骑电动车的贾某横穿马路,因采取措施避让不当,致使车辆与贾某相撞,造成发生贾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及贾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贾某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9万多元。
事后,贾某将廖某和廖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廖某属无证驾驶拒绝赔偿。
【分歧】
针对驾驶证丢失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这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廖某驾驶证丢失期间仍然驾车出行,应视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驾车出现事故时虽然当场没有驾驶证,但不代表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只是驾驶证丢失,机动车申领系统仍然能查到廖某真实有效的驾驶证信息,不能认定其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车辆不能草率认定为无证驾驶。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即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均明显表明,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申请补发,且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上述关于驾驶证遗失的各项条款并未直接规定驾驶证遗失就是属于无证驾驶。
再者,法律法规对于无证驾驶和驾驶证遗失两种情况上路行驶的处罚轻重和依据也明显不同。关于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而对于驾驶证遗失期间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于无证驾驶和驾驶证遗失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明显予以区别区分。即可得知,驾驶证遗失,不等于无证驾驶。当然驾驶证遗失上道路行驶,法律也明令禁止。
厘清无证驾驶和驾驶证丢失的区别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有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立法精神和原则,且结合交强险公益性、强制性和不以盈利为目标的立法目的,本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待实际支付后,保险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廖某行使追偿权,此也未放纵驾驶人存在违法驾车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