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必读】发生交通事故时驾照已被扣满12分 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免赔?
某驾驶小轿车从外面回家,刮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其家属诉至泗阳法院,而保险公司以许某的驾照已经被扣12分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现该案已经审结。
许某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一份,汽车租赁公司将登记车主为夏某所有的小轿车租给许某使用,许某觉得车辆性能不错,就一直租用。一天晚上八点多,许某驾驶轿车从外面回来,行驶到一个交叉路口时,刮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该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许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家属遂诉至泗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许某的驾驶证被扣除12分,属于无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完毕,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许某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和张某的死亡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太高,无力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该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赔偿,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扣除12分属于无效驾驶不认可,保险公司没有就该事由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许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遂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42500元。
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张某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为403583元;车主夏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张某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00895元。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朱秀芹 常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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