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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费用三原则,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18-04-18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征收补偿费用三原则,你知道吗?
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为了保证在搬迁前补偿能够到位,征收方需要有事前的资金准备。也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因此,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征收方应当保证满足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三原则。只有在充分符合上述三项原则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才有可能拿到合理、合法的补偿款。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不专设账户、随意使用征收补偿费用等情况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着三原则的含义、规定、要求,在征收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安置征收补偿费时,要及时使用法律维权进行维权。
征收补偿费用三原则,你知道吗?
一、足额到位
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个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足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当然,虽然应当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但是也应当考虑其前提,也即足额到位的前提是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其他费用作出一个科学估算,在科学估算的前提下作出预算,在根据预算足额配套,并落实到位。
二、专户储存
专户储存,是指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
征收补偿费用要求专户储存,不能够存入市、县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由于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征收补偿费用的科学管理。
征收补偿费用三原则,你知道吗?
三、专款专用
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制定用途的自己,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由于征收费用有时会存在被层层克扣,到不了被征收人手上的情况。也因而造成了被征收人对征收事项的激烈抵抗,不仅使得被征收人利益受损,也造成了房屋征收进度变缓。因此,必须保证按照征收费用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相应报表应当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征收费用的使用效果。
征收补偿费用三原则,你知道吗?
以上即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方应当保证履行的征收补偿费用处理三原则,即足额到位、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只有在征收方充分按照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处理征收补偿费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被征收人在遭遇不履行上述原则、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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