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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司法鉴定费应当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
发布日期:2018-04-07    作者:马家强律师
律师告诉你司法鉴定费应当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文章,可以从中学到司法鉴定费是败诉方全部承担还是原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基本案情】 王驾驶辽AF***号客车与正在等信号的李驾驶的辽A***轿车相撞。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 交警大队对原告李辽A***车辆号两次进行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原告李分别支付881元和1,526元鉴定费共计2,407元。
【原审判决结果】 关于鉴定费2,407元的问题,原告李要求被告王按实际发生的修车费进行赔偿,不主张按评估价值进行赔偿,故根据上述情形,本院对于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的主张】 鉴定费是对车辆损失的一种鉴定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审法院漏判此项费用。
    【二审改判情况】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至三项;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王赔偿李鉴定费2,407元。关于李提出其支付的鉴定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审法院漏判此项费用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李先后两次申请对其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共支付鉴定费2,407元。但因李在提起诉讼时,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故李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按照其实际花费的修车费用而不是依据鉴定的结论进行赔偿,原审法院支持了其该项请求。因李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损毁很严重,在处理本案事故期间,交警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李对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故两次鉴定支付的鉴定费亦属于查明本案事实的必要费用,应由肇事方承担。
    【二审改判关键】  本案鉴定费是按过错责任承担。鉴定费用承担问题是二审改判的关键点。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的鉴定其产生的鉴定费是属于必要费用,法院应予支持。二审认为本案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原则二审认为是由败诉方即过错方承担,即本案应由肇事方承担,故将一审未支持鉴定费的判决予以改判。
    【相关链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将工程承包给原告。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经鉴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800元”。该案原审在判决中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应予采信,因此判决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21,800元、鉴定费10,000元。宣判后,被告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已于2011222日对上诉人张进行询问,且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系直接依据2011222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作出,故原审期间并无委托鉴定的必要。 现二审认为原审期间委托鉴定,被上诉人垫付10,000元鉴定费,因此项鉴定并无必要,故被上诉人李对鉴定费的产生有一定的责任。因上诉人王尚欠被上诉人李部分人工费,故系上诉人王原因引发此次纠纷,上诉人王对鉴定费的产生亦有一定的责任。故本院酌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50%鉴定费。
    鉴定费的性质
    依据是20074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鉴定费在第十二条,即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依照此规定,本文中两个改判案例中鉴定费应当由主张的鉴定当事人承担,但这两起案例均未执行该规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从诉讼原理上看,这种规定即不科学亦不符合法理。
    科学的鉴定费承担的原则应当附条件的谁败诉谁承担
    笔者认为: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如果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承担显然有失公平,不可取。如果比照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也不合理,试想,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那么原告无限制的提出鉴定其费用都由被告承担,它不可能公平合理。
    那么,鉴定费如何承担呢?它应该由引起鉴定费发生的原因一方当事人承担,那么在承担鉴定费之前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要看鉴定是否是必要的。二要看鉴定对案件查明事实是不是必须的。最后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对于不是必要必须的鉴定费则由主张方自行承担(虽然主张方是胜诉方)。
原标题:民诉中鉴定费承担原则和法律依据-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说起 作者:杨 光(审监庭 审判员)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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