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输液反应没有保留剩余溶液医院担责
1.患者汤某某因头痛1小时于2016年3月21日入吉林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治疗,诊断为“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顶部)入院后长期医嘱注射神经节苷脂等药物治疗。患者在2016年3月29日注射经节苷脂后出现体温升高至38.7度,呼吸困难,四肢抽搐,当晚睡眠不好,次日晨起手脚麻木,晚上彻夜不眠,痛苦异常,经值班医生查看为“输液反应”所致,2016年4月1日突然垂头不语、口唇发绀尿失禁,头部MRI显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诊断为“吉兰-芭蕾”综合征,后于2016年4月19日患者呼吸心跳停止死于呼吸衰竭。
2.法院经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吉林省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违背了输液发生发热反应,反应严重者,应立即停止输液,保留剩余溶液和输液器,送检验室做微生物培养,找反应原因之护理学常规。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汤宝英死亡责任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1.吉林省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在无法明确患者2016年3月29日发生输液反应时输注为何种物质或药品的前提下,患者发生的输液反应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3.吉林省人民医院在汤宝英死亡医疗纠纷中的责任程度无法划分。
3.法院认为,对鉴定意见书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吉林省人民医院在汤宝英发生输液反应后,没有保留剩余溶液和输液器问题,违反专业常规,应认定存在过错。酌定吉林省人民医院对汤宝英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合计274,257.74元。
4.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因在吉林省人民医院的长期医嘱2016年3月21日记载“神经节苷脂”用药一直未出现用药的不良反应,但是患者3月29日再次使用该药突然出现输液反应、并且随后出现神经系统多发性的病变、多器官多脏器的衰竭并导致死亡。出现输液反应后,患者家属当时立即找医务人员,要求提供发生输液反应的药品残液,被告拒不提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患者出现输液反应的原因系药品的质量问题还是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静点时用错药物,因吉林省人民医院拒不提供该导致输液反应的药品残液导致患者家属无法对该药物进行检测,更无法更好的对症治疗,并最终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5.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出现输液反应的药物残夜应当保留,并对其进行检测,吉林省人民医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