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道路绿化而征收,但市政府并未就发布征收拆迁决定,行为违法。
【案例】焦某某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215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及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所在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65号创达高科综合楼系因郑州市“二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而征收。但据本院查明事实可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并未就该征收项目作出和发布征收决定;本案被告高新区管委会并非该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也无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但为完成市政府的要求,被告高新区管委会采取了协议回购的方式进行征迁,被告将楼外墙已同意拆除业主房屋的相应部分及楼内公共部分进行了拆除,已经严重破坏了整栋楼的环境和使用功能,造成拒绝接受被告违法征收拆迁行为的原告已经出租的办公商铺无法正常使用及相应租金损失。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新区管委会对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65号创达高科综合楼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