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该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8-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向李某支付货款2万元。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提取到黄某工资款16400元。法院查明涉黄某执行案件另有两件,分别为2012年的熊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4万元)、2013年的江西某化肥厂与黄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7万元)。法院遂通知三案申请人共同到本院分配执行款。
【分歧】
关于执行款如何分配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熊某最先申请执行,黄的工资就应当先清偿熊某的债权,以此类推。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己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理应优先于其它两位申请人先得到执行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应当按照各申请人债权总额进行统计,依据比例平均分配。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的实质是多个债权人就一个 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能否正确分配此次执行款,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和第90条的关系。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是指不同的执行法院分别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执行,后来要执行的法院对该被执行人剩余部分的财产执行,即按照执行顺序受偿。适用该规定还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即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应当在足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
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9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按债权总额等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黄某16400元工资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三位申请人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如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进行处理,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该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民诉意见》第299条对提取的黄某工资款按债权总额等比例进行分配。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