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例五:《唐善宝、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与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执异字第00100、00115号】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院于2015年8月5日扣划的1524221.88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先清偿诉讼费10895元、预交的执行费10749元、125000元风险金产生的利息13921.78元、287860.1元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金1448550元及工程款本金40106.1元,尚有42754元工程款未清偿。唐善宝主张违约金、加倍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