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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
张梅律师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
赡养
义务等所欠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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