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对不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说“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
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讲述“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
1.公共利益的定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通俗来说即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能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时,此征收行为是合法的。
2.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六种具体情形: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
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于旧城区改建,还需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确定其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一,
由政府组织实施。第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的旧城区改建才属
于公共利益需要。第三,应当是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当您面对突如其来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您首先要对其征收的目的进行考虑,只有在为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的征收才是合法的征收行为。
当然尽管已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作出详细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巨大利益的诱惑,往往存在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但却为了商业开发、娱乐建设而进行的房屋征收现象。当发生此种情况时,您要勇敢说不,言辞拒绝,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需求他们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