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主体的认定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主体的认定
XX省XXXX族X族自治州XXX市人民法院(20XX)X民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XX,系XX,现住XXX市。
法定代理人马XX,现住XXX市,系原告XX。
被告刘XX,现住XXX市。
被告马XX,系XX,现住XXX市。
被告喇XXX,系马XX XX。
被告马XX,约XX岁,系马XX XX。
原告韩XX诉被告刘XX、马XX、喇XXX、马XX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喇XXX、马XX为本案被告,由本院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法定代理人马XX、被告刘XX,被告马XX法定代理人喇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刘XX驾驶“XXXX”牌XX拖拉机沿XX村XX道路由X向X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X转弯过程中,与同向马XX驾驶的无号牌“XXXX”牌X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X天,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被告刘XX和马XX承担同等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XX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X元,共计XXXX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原告韩XX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X份,拟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被告马XX、刘XX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2、XX州人民医院出院证X份,拟证实原告受伤住院XX天的事实;
3、住院明细X组、住院费票据复印件X张、原件X张,拟证实原告受伤住院产生费用为XXXXX元。
被告刘XX辩称,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票据进行核算,后续治疗费实际没有产生,护理费要求过高。原告的父母亲也有责任,应该是三个人承担这个责任。
被告喇XXX辩称,当时马XX骑的是XX车,XX车是原告骑到我家过来的,之后马XX骑上原告的XX车,原告在后面坐着。关于原告起诉的赔偿,当时马XX也受伤了,自己的医疗费自己承担,我不承担原告赔偿款。
被告马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刘XX驾驶“XXXX”牌手扶拖拉机沿XX村XX道路由X向X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X转弯过程中,与同向马XX驾驶的无号牌“XXXX”牌X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马XX,乘车人韩XX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XXX市交警大队作出X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认定刘XX和马XX承担同等责任,韩明青无责。此事故发生后韩XX至XX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产生医疗费XXXXX元。其中被告刘XX支付XXXX元。
另查明,无号牌“XXXX”牌X轮摩托车系原告家庭所有。事故发生前由韩XX驾驶X轮摩托车至马XX处,后由马XX驾驶该摩托车、韩XX为乘车人而发生此次事故。另,事故发生时韩XX、马XX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XXX市交警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本院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刘XX承担XX%责任;另,因本案中韩XX、马XX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肇事车辆(XX车)系原告家庭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双方监护人的责任,关于剩余XX%的责任问题,本院认定原告韩XX、被告马XX法定监护人各承担XX%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XX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能够证实原告住院实际产生医疗费XX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之规定,本院确定原告实际产生医疗费为XXXXX元;
关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原告李XX提供的出院证证实原告实际住院XX天,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护理费,原告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之规定,本院按XX州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中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的中位数XXXX元/月予以认定,即XXXX元/月÷XX天×实际住院XX天=XXX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原告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XXXXX元、护理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XXX元,共计XXXXX元。根据责任划分,被告刘XX承担XXXXX元×XX%=XXXX元,扣除已垫付的XXXX元,被告刘XX支付原告XXXX元(XXXX元-已垫付XXXX元);被告喇XXX、马XX支付XXXXX元×XX%=XXXX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XXXX元(XXXX元-已垫付XXXX元);
二、被告喇XXX、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XXXX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即XX元由被告刘XX承担XX元,被告喇XXX、马XX承担XX元,原告韩XX承担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族X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主体的认定问题,交警在划分事故责任的时候一般只是对驾驶者进行划分并不对乘车人划分责任,以此来认定监护人的责任。本案中车辆所有人是原告监护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车辆一方的责任的,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由使用人承担,车辆所有权人有过错的话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明知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被告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让其驾驶,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马XX驾驶机动车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中责任划分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