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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8-03-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受杜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梁小龙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依法为其辩护。经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对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综合考量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系由被害人邓某某醉酒后寻衅闹事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害人邓某某在案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XXYYXXX村小学路口肆意挑衅过往车辆驾驶员,先是拍打一辆停在马路上的小轿车,继而与该车车主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驶到XXX小学路口时,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为了防止车辆碰撞到被害人便停车等待被害人离开路面,但被害人却又无事生非,嘴里叫骂着,并在被告人杜某某所驾的车辆上踏了两脚。鉴于这种情况,被告人才下车与被害人进行理论,并进而发生争吵和相互撕打。
以上事实,可以从本案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李某某杜某军尤某某的证言能够得到全面证实,尤其是被害人邓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翔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正是由于被害人邓某某醉酒后寻衅闹事,才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后果不太严重,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在驾车途中遇到醉酒的被害人时,其当时停车礼让的行为是正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因行走不稳而受到伤害。但在被害人寻衅闹事时,由于年龄不大社会阅历不深,不能理性正确处理这种突发情况,当看到自己的车辆被踢踏受到损害之后,才下车与被害人理论,进而发生争吵并与其相互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只是拳打脚踢,并没有持拿任何工具。被害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刚符合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据上所述,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果不太严重,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随同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治疗,全额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之后又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调解,再次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完全谅解,使本案的矛盾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被害人受伤住院后,被告人及父母积极配合治疗,全额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共计8090元。被害人出院后,为了彻底化解本案引发的矛盾纠纷,被告人及其父母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调解,再次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8000元,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后自愿书写了谅解书,完全谅解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使本案的矛盾纠纷得以全面彻底解决。
四、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任何不良表现和违法犯罪纪录,其虽然年龄不大,但早已自立从业,现经营一家理发店,在家是一个听话乖顺的儿子,在社会上是一名合法经营的个体户,被告人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五、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彻底诚恳。
在公安机关首次传唤被告人开始,一直到本案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讯问,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的笔录内容前后一致,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彻底诚恳。
六、被告人杜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遵守各项规定,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其保证在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决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情节,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及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按公诉人的量刑意见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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