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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所有权确认之诉:之农村房屋
发布日期:2018-03-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姐弟关系,其父母共生有八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刘仁申(1998年去世),次子刘某,三子刘仁设,长女刘仁真,次女刘某某,三女刘仁芹,四女刘仁秀,五女刘仁桦。其父母在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原有北房五间。1982年,原告和刘仁申共同在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申请新建了北房七间,即xx号院。房屋建成后,在父母的组织下,就该十二间房屋达成了口头的分家协议:老房五间中的四间分给刘仁设,其余一间以及xx号院内的北房西侧三间分给原告,xx号院中的北房东侧四间分给刘仁申。
  协议达成后,刘仁申将分给自己的北房东侧四间与被告刘某某自己在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的另外一处房屋交换。1993年,土地登记时,错误的将xx号院内北房七间都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因要修路,需要占用xx号院内的房屋拆除,村委会将被告占有的北房东侧四间拆除,并给予了被告另外一处宅基地。剩余三间房尚未拆除,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
  2002年,原告与刘仁设在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原属于自己的老房五间中的一间送给刘仁设所有,xx号院内剩余的北房三间由原告所有。后因该北房三间年久失修,原告将该北房三间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07年,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所有的xx号院内北房三间属被告所有,要求原告将占有使用的xx号院内北房三间腾退给被告,并恢复原状。X区人民法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未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通州区X镇X村xx号院内北房三间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在第X号民事案件中,刘某某要求刘某腾退该院落,法院判决结果是刘某某出具的建房批示与实际不符,不予支持,既没有认定此院落是刘某的也没有认定是刘某某的,现刘某又要求刘某某将该院落归还刘某,与X号民事判决不符,当时刘某没有提出自己是产权人;刘某称与刘仁设达成的协议,因刘仁设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所以其证言不真实。
  三、审理查明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姐弟关系。双方争议的房屋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xx号的正房三间。
  经查,2007年,刘某某曾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将xx号的正房三间腾退,理由为该正房三间归其所有,其提供的证据为编号为X号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但经法院实地测量和勘验,认定X号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所针对的宅基地并非xx号院落。故做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自2002年起居住在xx号三间正房内,并对房屋进行了翻修。2002年5月20日,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取得了xx号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其兄弟刘仁设则取得了老宅正房五间的所有权。
  四、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xx号的正房三间归原告刘某所有。
  五、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x号三间正房已经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分归原告刘某所有,对于村民内部的房产纠纷,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现被告刘某某虽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原告刘某要求确认xx号三间正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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