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系列案件之十: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所有权如何确认
【案件背景】
曾几何时,北京地区开展了热烈的新农村改造项目,形式不一,通常都是根据宅基地房屋占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宋先生从出生至今就居住在北京市高碑店村,家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父亲的名字(在本案中是宅基地证),共计兄弟姊妹4人,后先后因结婚,另行分配宅基地等原因离开老宅子。宋先生在1999年和2002年分两次新建及翻建10间房屋,因新农村改造,现其余兄弟姊妹3人要求对所有房屋进行平均分配。宋先生在村委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居中调解,均无任何进展,甚至亲人的感情也割裂了。万般无奈之下,在咨询律师之后,宋先生委托了德凯团队进行财产维权。
【案由确认】
德凯律师接手案件,实地走访宋先生家,团队内部律师对案件方案进行研讨,最终在分家析产和所有权确认中确定了确权的案由提起诉讼。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而本案中,宋先生是10间房屋的独立出资人,单独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共有情况。因此按照确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起诉。
【法院裁断】
针对宅基地房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另外法院还要参考: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名字是否进行了变更,有无建房时期的三级审批表,出资情况能否进行证明等。最终,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法院支持了宋先生10间房屋中的绝大部分,在律师的释明之下,宋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和接受,同时这个过程中,宋先生心里的不舒服和疙瘩都得到了缓解。
【律师提示】
对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通常比较高,无论是作为原被告哪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都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收据等各种可以证明自己所主张权利的证据形式,只有在充分的证据和律师合适方案的设计下,权利的维护才不至走弯路。虽然所有权确认操作起来并不特别复杂,但在土地财政的大环境下,宅基地房屋的确权已经屡见不鲜,同时当事人对朴素道理背后的法律关系很难自我整理,律师的专业介入在所难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