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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村委会无权作出腾房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律师说法:村委会无权作出腾房通知书
(一)村民委员会属于什么性质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10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委会有权作出腾房通知书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向政府传达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到底能否作出腾房通知书?
集体土地征收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在获得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后,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且根据村委会的职能可知其没有权限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因此,村委会不能作为征地拆迁的行政主体,进而其也没有权利作出腾房通知书。
房屋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形下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强制村民腾房或者是强拆村民房屋。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类似事件时应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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