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催收通知书时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潍坊律师徐振才
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来看,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权利人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对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必须到达债务人,法律末作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邮寄方式向债务人迭达催收债权通知书的做法比较常见。在债权人仅能提供“交寄”的证据,而不能提供邮件是否被债务人收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存在着不同观点。但即使按照债权人催收通知书必须到达债务人才能视为主张权利的观点,根据我国现在的邮政送达状况,催收通知书交寄后一般应能送达债务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债权人提供了交寄催收通知书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的以外,应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