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却收到银行短信提醒,提示卡内资金被取出。按照下列方式操作,或可挽回损失
【1】并于当日用其随身携带的该借记卡在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向该卡中存款1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陕西分行从该卡取款100元。并保存这笔交易的存取款单据。
【2】立即向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3】之后,根据短信提醒盗刷地,到盗刷地公安机关报案,受理此案后拿到受案回执。
【4】随后,李先生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向其赔偿194000元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案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POS机交易系统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其真伪不能被ATM机和POS机识别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银行提出其已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卡被盗刷责任在李先生,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银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发现被盗刷要证明真卡在手
如银行卡被盗刷,当事人首先就面临如何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本案中李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当事人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此外,一般这类案件银行都会主张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银行的这种主张其实并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卡的操作离不开两样东西,第一就是需要有银行卡,第二是必须要有正确的密码,如果银行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及与别人谈话、交流及上网聊天时也应尽量避免将密码泄露,以免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