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窘迫娩出后重度窒息死亡后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
(2017)苏0706民初6145号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1日9时29分,原告陈某因孕40+2周,不规则腹痛4小时余,临产步行入住被告连云港市XX医院产科,就诊时产科检查胎心140次/分、胎位LOA,羊水未破,无高危因素记录。5月12日10时15分行手术破膜,羊水1度。被告于当日16点15分开始对原告陈某行“会阴侧切术+产钳术”,娩出一足月男婴。该男婴出生即重度窒息,后转入新生儿病房抢救无效于5月14日20:40时死亡。
【签订委托合同】
原告孙某在新生儿死亡后,先后找过多位律师进行咨询,感觉都不满意,后来在网上找到了我,经过一番研究分析病历,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本人经过认真查阅、分析陈某的产前检查病历、住院病历、新生儿住院病历。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推敲书写了《陈某案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意见书》、《鉴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最终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材料。经我原告方申请,与被告方连云港市XX医院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XXX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
在2016年12月底召开了医患双方听证会,本人出席鉴定机构主持的听证会。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到2017年7月接到了该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连云港XX医院对陈某胎方位的判断存在误诊,2016年5月12日查明胎方位LOP时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结束分娩,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致胎儿抬头继续下降过程中发生梗阻、胎儿急性缺氧致严重窒息娩出后重度窒息死亡;院方的诊疗过失与陈某之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最终结果】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连云港市XX医院法律顾问、该院产科专家均出庭并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辩称,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科学依据不足,提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本次庭审围绕着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辩论。但被告方连云港市XX医院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故法院认定该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次庭审工作历时近四个小时结束。
最终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判决被告连云港市XX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孙某各项损失共计540879.41元;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现被告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现本人与原告夫妻二人经过本案接触了解,我们已经成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