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胎儿重度窒息、脑瘫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孕妇钟某于2007年10月4日因“停经9+月,下腹阵痛4+小时”到深圳某妇幼保健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孕3产1妊娠39+4周单活胎左枕前位。于17时37分顺产左枕前位娩出一男婴,产后诊断:1、孕3产2妊娠39+4周单活胎左枕前顺产一活男婴2、肩难产3、巨大儿4、新生儿重度窒息。 患儿因“窒息后反应差,呼吸减弱23分”转入新生儿科,诊断为:1、新生儿重度窒息2、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3、呼吸衰竭4、左肱骨骨折5、羊水吸入综合症6、皮肤瘀斑7、代谢性碱中毒8、呼吸性酸中毒9、电解持紊乱10、大肠埃希菌肺炎11、缺氧性心肌损害。经治疗患儿精神反应好,奶量120/次,肌张力稍高,于2007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后专科检查并随诊3年,进行第三次氧疗等康复治疗。多次诊断为脑瘫。
【办案经过】接受患者及家属委托后,经审核病历,结合孕妇的自述,发现医方产前估计不足,分娩过程中处理方式不当,导致胎儿重度窒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办案结果】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原告数十万元,终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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