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经营者要不要赔?
不得不承认,“共享单车”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式创新,它把移动互联网加在传统的公共自行车上摆脱了传统停车粧的限制。得益于这种便利廉价,共享单车深受市民欢迎。然而我们在认识到发展和鼓励“共享单车”乃“绿色出行”以及“共享经济”大势所趋的同时,也必须意识到在历经初期的野蛮生长之后,共享单车的一些问题正逐步显现。
遗憾的是,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型自媒体,无论报纸还是网络,大家似乎都抓着“用户素质”大谈特谈,以点概面,从当今“社会诚信体系有缺”的话题下手,试图通过引起社会大众精神上的浅层次的共鸣来抢占新一轮社会话题榜。
笔者认为,当前共享单车的种种乱象,确实是国民素质的一面“镜子”,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可一叶障目,对于近段时间共享单车事故频出的问题,我们更是不能选择性忽视。毕竟比起借势炒作话题的一时之功利,未雨绸缪式的全局性思考才是真正的高瞻远瞩。何况在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不堪回首的人间惨剧已陆续发生,我们不可不思考解决共享单车安全问题之法门究竟在何处?而我们法律人,在帮助当事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时又路在何方?
一、未成年人随意骑行共享单车,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案例】今年3月,在上海市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一名骑着共享单车的小孩遭到一辆大客车的碾压,事故现场留下一滩血迹,该男孩被救出送医后不治身亡。据报道该起事故或为上海新版道交条例实施后,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明文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未满12周岁骑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
1、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谁担责?
未成年人在公路上骑自行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由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造成他自身人身财产损害,谁担责?
此种情形下应分两种情况分析。
(1)家长不知情,孩子偷偷骑车导致受伤时;
如果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未尽到提醒以及限制未成年骑车的义务,如未在单车的显眼位置有明确的提醒,以及未采取合理设计防止未成年盗用密码锁的话,则经营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2)家长扫码让小孩骑车,孩子受伤时;
此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营者不担责。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出发,家长作为监护人,应禁止小孩使用共享单车,更不可以提供共享单车账户给其使用,如果纵容或者许可小孩使用共享单车,可以认为监护人未积极履行其监护职责。
二、共享单车出事故时,经营者要不要赔
【案例】今年1月28日21时左右,冯先生从地铁八通线中国传媒大学站出站,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运营的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结果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据冯先生回忆,当时其面部着地,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面部均受伤严重,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为此,冯先生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随着共享单车的大量投入,自行车再次回到我们身边,并重新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以昨日省妇幼保健院附近发生的惨剧为例,不得不承认,在安全性上自行车较之机车存在天然劣势,一旦发生事故后的高伤亡率业已成为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的一大隐忧。
那么骑乘共享单车发生事故时经营者要不要赔?保险之外的损失谁来“买单”?
笔者认为,厘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
一般来说,注册、使用共享单车需经过以下流程。首先用户需下载经营者APP、验证手机号码、签署相关协议(如注册ofo时需要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注册协议》”选项)、缴纳押金、提交身份信息并进行注册,此举应视为要约。然后,经营者会对注册申请者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给予用户特定账号,允许用户使用单车,此举即为承诺。
综上,经营者通过手机APP与消费者订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使用其旗下的单车,而用户每次骑行仅是在特定的时间内享有单车的占有、使用的权益,单车所有权属于经营者的属性不变,骑行结束后用户需支付费用。故用户和运营商以电子数据方式订立的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用户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所签署的合同为租赁合同。
同时,消费者为生活需要与经营者订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使用共享单车并支付对价,依法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此持相同观点:“应将合同法作为一般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殊规则,当二者冲突之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优先适用的保护效力。”
1、如果共享单车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进行赔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应提供安全、质量合格的商品。”既然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那么一旦发生了由于车辆本身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事故,用户是可以向平台的运营者提出索赔请求的。
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侵权赔偿之诉。两者的条件和需证明的事项略有差异,举例来说,提起违约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与平台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是记住了单车密码并盗用了单车的话,便和平台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违约责任便无从说起。
2、即便单车缺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经营者仍需要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单车缺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是因为车辆被反复使用而出现的毛病,受害人仍可向平台主张违约赔偿。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并结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即便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非违约方仍可基于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至于赔偿之后,经营者如何追偿,与本文无关,笔者不在此讨论。
3、因单车使用者个人原因致损,由使用者自行担责。
如果是因为共享单车使用者自己违反交通法规或者使用不得当造成的责任或者损失,在经营者已尽到提示义务并能排除单车缺陷的可能后,由共享单车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损失。
三、共享单车的保险问题
【案例】2月15日,厦门叶女士在小区附近骑上一辆ofo共享自行车。尽管在骑行前仔细检查了车轮、坐垫等设施,但3分钟后,由于刹车失灵,在途经一段斜坡时,叶女士失去平衡,整个人飞出车外,脸部着地,重重地摔在路沿石上。经诊断,叶女士为鼻骨骨折和右眼球挫伤。 事后,叶女士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
1、一般来说,每辆共享单车都会上保险。
据悉,摩拜、ofo、hellobike等行业龙头企业都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如摩拜单车已宣布和众安保险达成战略合作,用户在使用单车时,因为自行车本身的原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ofo共享单车也为用户购买的用车保险包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在规范使用ofo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若符合被保条件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2、共享单车保险目前并不完善。
笔者分别登入了摩拜和ofo的官网,两家公司仅模糊地提到为消费者投了什么保险,并未对在何范围内赔付进行任何披露。而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骑行人因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又主要看共享单车公司给骑行人投保的险种还有相应的免责条款。这就出现几个问题,首先保险合同未被披露即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谓意外如何界定?其次,在经营者和保险公司未对保险进行细化之前,责任很难明晰。实际上从最近相关新闻中可以发现,用户在发生事故后想要获得保险理赔存在一定的困难。
3、建议对共享单车引入保险保障机制。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产物,目前并无配套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地方立法可考虑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维护共享单车用户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制度分散共享单车经营者及用户的经营及使用风险。比如,2016年12月27日,深圳市发布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应购买相关保险,此举将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有利于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值得全国推广。
目前,共享单车在保险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保险种类少、可承保范围覆盖面窄、理赔流程不简便。这些不足,是面对一个新生事务自然产生的,这也是未来必然会越来越完善的。保障制度的完善既需要经营者积极去推动,也需要政府在政策甚至法律层面予以引导、要求和规范。
共享汽车也出来了,这个时代,新生事物正在快速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作为新生事物的创造者,有责任给大众提供更安全、更美好的保障和体验;面对新生事物,我们政府、我们的立法也要紧紧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