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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骑车构成租赁合同关系 共享单车出事故谁赔?
发布日期:2017-04-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责任应如何分担?
因单车质量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可要求平台赔偿
厘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
“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实际上是租赁合同关系,但与普通租赁合同有一些区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
据介绍,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成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往往由平台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构成,三是租赁期限较为短暂。
程啸认为,共享单车运营平台属于经营者,使用人是消费者,二者法律关系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此持相同观点:“应将合同法作为一般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殊规则,当二者冲突之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优先适用的保护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上述二位专家均认为,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共享单车缺陷,可能由不同的原因导致。例如,平台提供的单车本身存在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警示缺陷;单车反复被使用而出现问题,但平台未尽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而导致缺陷;第三人原因(如路人恶意损坏停放在路边的单车)致使单车存在缺陷等。
共享单车遭损坏的原因各异,“肇事者”找不到怎么办?怎么赔?程啸说:“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能证明是由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当然,平台赔偿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损坏单车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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