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讲解
发布日期:2018-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是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4.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以不设董事会。至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判断标准,公司法并未规定,故实践中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的余地,由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 ~13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少于3年,但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未规定董事长的职责,一般而言,董事长的职权有:(1)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对外代表公司;(4)设立分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具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如果对经理职权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l~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此外,为便于对董事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