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案例
2009年5月,生产服装的甲公司开业, 公司名称登记为“大江时装有限责任公司”。7月,另一家服 装销售的乙公司开业,公司名称登记为“大江服装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两家公司距离非常近,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登 记机关,而且都从事服装相关的经营活动,顾客经常会混 淆。因此,甲公司以后成立的乙公司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向法 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虽然甲公司与 乙公司的字号相同,并且两公司住所非常之近。但由于两者 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登记机关,而且从事不同行业,甲公司从 事服装生产业,乙公司从事服装零售业,因此不存在侵权问 题。于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 性较强的公司组织形式,其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便。应重点把握关于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及其各个组织机构的组成与职权的规定。一人 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特殊表现形式,既采取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形式和结构,又根据其自身特点规定了较为灵活 和简易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一人公司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中新 增加的制度。
第一节设 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东人数]
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 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股 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50个 以下股东,2.这50个以下的股东必须都要出资,才能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不出资的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且股东的盘资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这50个以下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 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条可以看成对公司设立时和存续期间股东 人数的限制,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其中一个关键的方面是 法律对两者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法 律行为的范畴,公司设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而对股东,法 律则没有此要求,只要具备权利能力即可。如本法第76条规定,只 要公司章程没有加以限制,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 股东资格,而没有对继承人的行为能力加以要求。
●[股东资格]
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同,可分为四类:1.法人股东。 一般而言’公法人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一般不得投资开办公司,典型的如党政机关法人。其余的法人,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 都可以成为股东。2.自然人股东。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些特定人员被排 除在外,如党政机关、军队等从事特定职业的人,以及受到竞业禁止的人等。3.国家股东。国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由其授权的 投资机构或部门作为代表0 4.公司做自己的股东。这在一般情况下 是不被允许的,但也存在例外,如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权利,允许公司回购异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第75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P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三)》第22条[股东确认之诉]( P20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