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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多元制:即一般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但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业务执行机关,常设机关。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的职权:①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经理

有限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范较小的有限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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