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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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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有限责任公司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的合并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的分立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的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2.股东会的职权 法律 教育 网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4.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资本多数决原则};

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以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

2.董事会的召开(略)

3.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具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经理(略)

董事长、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的职权(略)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可以是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二)对外转让的规则

【法条】

《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点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非股权总数的过半数。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是程序上的要求。

3.股权转让的渠道是畅通的,具体体现为两个“视为同意转让”:

即:(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4.“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

5.“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抗股东和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是典型的“章程优先条款”。表明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公司法》把决定权交给股东来自由裁量,只有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第72条。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或者可以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等等,均是合法的。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09-3-26)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答疑编号2790010401]

[正确答案]A(《公司法》第72条)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A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而非是公司,受让人应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的股东,而非公司。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可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三)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略,见《公司法》第73条)

(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对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或者其不愿意对外转让股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为这些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正当权利,保护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与安全感。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法条】

《公司法》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律 教育 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该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种情形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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