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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评估过程中的价值影响因素
发布日期:2018-02-14    作者:沈玉潮律师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①区位;②用途;③建筑结构;④新旧程度;⑤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⑥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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