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知识产权评估时在法律方面应当研究什么呢?知识产权评估的概念并非只是在一门学科中专门使用,许多学科都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比如会计、价值评估与司法等学科都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应研究。这些研究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计价;一类则是探讨知识产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会计和价值评估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偏重于第一类,他们的目的是要更加准确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计量[1].而法学中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属于第二类,法学中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是为了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本文是仅就影响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进行探讨。
一、影响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 一) 作品类型
在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中,影响其价值的法律要素是不同的。如原创作品与二次作品著作权就是不同的。所谓二次作品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等方式产生的新作品,也称为演绎作品。二次作品的著作权人,尽管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但却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因为,这种二次作品已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约束[2].因此,二次作品虽然有自己的价值,但其转让和许可使用受到的限制很多,自然其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 二) 著作权权利束
著作权权利束是指著作权人对某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因为著作权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以分别转让或给予使用许可的。比如原作者可以仅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中的第(五)至第(十七)项权利中的一部分权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而自己保留了其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仅保留了部分权利的著作权的价值与包含所有权利的著作权价值,自然应该是不相同的。
( 三) 可能受法律影响的著作权收益方式
著作权的收益方式主要有两种:销售型(直接收益型)和使用型(间接收益型)。前者是通过销售其作品直接获得收益,比如书籍就是通过销售而获得收益的典型例子。后者的著作权收益是通过使用其作品的方式获得的, 比如一幅汽车外观设计的图纸,它的收益的实现方式主要不在于转让,而是直接体现在根据该图纸制造出的汽车的价值收益中。销售型著作权的评估价值一般采用市场上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版税或提成费用得出,而使用型著作权评估价值的确定,则复杂得多。
( 四) 著作权的登记状况
在实行著作权选择登记制的国家,有关作品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能对其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创作完成后,可以到指定部门进行版权登记。当该计算机软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或权利归属纠纷时,已经登记版权的权利人,可以将登记记录作为无形资产评估自己是真正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明[3].这样就可以提高著作权人在维权或相关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五) 著作权的法律寿命
著作权是有保护期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但不能因保护期较长而忽视其对著作权价值的影响。著作权保护期一过,著作权人就不能再行使著作财产权。
( 六) 著作权的经济寿命
经济寿命不单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包含了法律属性。影响著作权经济寿命的因素有著作权的法律寿命,还包括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内容、作者的知名程度和作品的衍生品等等。
( 七) 著作权的权利状态
有关的作品是否抄袭了他人作品?是否有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成分?著作权的权利状态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但是,尽管侵权后形成的作品不享有作品全部的著作权,在这样的作品中不可能存在着原创部分。在这些原创部分著作权价值的评估中,不仅需要将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内容剔除掉,还要充分考虑到作品因侵权引起的诉讼成本及其他的风险。
( 八) 作品的被更新和被替代
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后,原作品著作权的价值自然会降低。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如windows xp 和windows vista 相继上市后,windows98 的价值就会因为新版本的问世而降低。
二、影响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 一) 专利权的法律状况
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必须关注专利权的现时法律状态。该法律状态包括专利的产权状态和法律地位稳定程度两个方面。专利的产权状态包括发明人身份、专利的申请权和署名权、专利权归属, 以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的既往历史、进出口贸易中提请海关备案的专利权登记等。而专利的法律地位稳定程度则是指专利是否有诉讼历史,是否涉及过无效宣告程序或侵权诉讼纠纷等。
( 二) 专利的权利类型与效力强度
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必须关注各种专利权的效力强度,一般是发明专利大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大于外观设计专利。
( 三) 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性是指该专利权所处的保护期的不同时间段。专利权的时间性必定会影响其价值。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当在中国申请专利权的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有海外市场时,则要考虑其在海外市场的其他国家是否也进行了专利权申请,还需要考虑海外市场中其他国家专利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款。
( 四) 专利权的风险
由于专利技术是公开的,因此专利的被侵权比较容易发生。尤其是没有采用专用保护技术进行保护的专利,抵抗侵权的能力很低。在法制环境尚不理想的情况下,专利技术经济价值的实现,可能会因侵权而降低,有时甚至会发生致命的损失。因此,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须考虑专利可能因被侵权而带来的维权成本及可能出现的市场利润率减少的风险。
( 五)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文书认定。在一项发明专利的法律文书中,需要注意对所保护的权利概括得是否宽泛,宽泛的程度如何,从属权利的数量是多少,所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否细化等等,这些内容直接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该保护范围涉及专利权的价值。
( 六) 专利在专利族中的地位
当单项专利从属某一个专利族时,其价值与专利族中其他专利的价值发生联系。当该专利是专利族中的核心专利时,需要分析其与其他专利的关联程度;当该专利是外围专利时,需要分析其是否与多个核心专利发生联系,以及其与其他外围专利关系又如何。
( 七) 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
专利权在法定有效期内的不同时段能够带来的回报是不同的。专利价值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移动而单调增长,但与此同时,边际收益以指数级递减。由于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专利的经济寿命一般远远小35于专利的法定寿命。
三、影响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 一) 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
未经注册的商标,除个别驰名商标外,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对象。这里要注意,正在申请注册中的商标是否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还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是否注册是商标价值评估中首要考虑的因素[4].
( 二) 商标是否已成为无争议的商标
已过争议期商标和未过争议期商标之间,价值应该是有差别的。因为未过争议期的商标,可能因异议成立而随时被撤销。而争议期届满后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除“恶意”获得注册的商标外,不能对已注册商标再提出撤销要求,此时商标的权利更加稳定,评估价值也更高。
( 三) 商标的收益期限
我国商标注册一次的有效期是10 年。当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时,刚注册的商标和有效期即将结束的商标的价值是不是应该存在区别呢?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商标一次注册的有效期结束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权人继续享有10 年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商标权人可以无限次地申请续展。商标有效期实质上的不确定使在评估商标价值时,确定收益年限的依据是商标权能获得利益的时间,而不是商标所拥有的注册有效年限[5].
( 四) 商标注册有效期对商标价值评估的影响
商标所拥有的注册有效年限虽然不能作为确定商标收益期限的依据,但它对商标的价值评估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商标的一个注册有效期结束时,涉及办理续展手续问题。因此,在接近注册有效年限结束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包含一条由哪一方再去办理商标权续展的条款,还应有一条许可方若不办理续展手续而导致商标失效,应如何赔偿被许可方损失的条款。否则,按照严格规程评估了价值的商标使用许可权,买主买下后反而会使自己掉进一个陷井[6].
( 五) 涉及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
商标的知名度是影响商标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依照《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及多数国家的商标法,若作为驰名商标,一般享有三重特权:一是如其在某国尚未注册,而有人抢先注册了,则它可以将抢先者从注册中挤出,从而使抢先者的注册无效;二是在一般国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三是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诉讼中,被告的商标被认定与其存在近似的可能性更大,被告的有关商品( 服务) 被认定与其有关的商品(服务)类似的可能性也更大。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即使将类似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用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7].
( 六) 商标的独占性许可与排他性许可
当商标权利人已经将其商标许可其他人使用,则将使其再次将商标许可其他人使用时的评估价值受到影响。知识产权排他性许可使用时的价值当然要大于非排他性许可使用时的价值[8],其中,在排他性商标许可使用权中,独占性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价值还要高于一般排他性许可使用权的价值。
( 七) 所评估商标是否经历过被诉讼
商标权若卷入过侵权诉讼、确权纠纷或无效诉讼,其价值评估时应该对相关诉讼与纠纷的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 八) 商标的地域性
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除驰名商标外,仅在授予该权利的国家的司法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受到保护。(来源:《中国资产评估》)
注释:
[1]李寿德,万威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思考。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4)。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 3版。 法律出版社,2003.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 3版。 法律出版社,2003.
[4]李玉香。现代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法律问题研。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集,2001:100-101.
[5]郑成思。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中国软科学,1998(4):104-105.
[6]郑成思。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中国软科学,1998(4):104-105.
[7]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评估。 法律科学,1998(1):46.
[8]朱志权,刘俊。论高校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及其法律影响因素。煤炭高等教育,2004(6):47.
中国政法大学·来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