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是秘密性和经济性,但如何看待和理解这两大要件,对刚涉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人们来说还很陌生。文章试结合有关立法和判例对此作一剖析,以期对涉足商业秘密领域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经济性
一、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国外有关的法律也大都有相同规定。这说明法律要求商业秘密有实质意义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
(一)商业秘密是相对的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是指相对于在同行中的“识货人”,即某一行业或准备涉及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该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取得经济利益的人,它并不意味着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知道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信息,其经济价值要通过被有限人的利用来实现,所以要求其不被任何人知道。但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此,寻求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只要求其具备相对秘密性即可,而不要求其绝对秘密。
事实上,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即使被告明显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从原告处获取有关竞争技术,法庭对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不苛刻。无论是在企业内员工“因业务需要所知”,还是因业务需要,被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加工承揽商、修理商在局限范围内所知,或是商业秘密权人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它都只要求具有“相对秘密性”就足够了。一项秘密的制造工程并不因其在保密的前提下向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而失去其秘密的特征,因为没有上述人员的帮助,其不能产生任何价值。”商业秘密的某些“公开”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有限目的的行为,无论是将图纸产给有关人员作业,还是有限的复制,均不构成放弃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扇未上锁的门,并非等同于一张请人入内的请柬。此结论完全可为人们理解“秘密性”时所借鉴。
(二)商业秘密是客观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要求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要求“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它既包括其秘密客观上不为公众所知,又包括其权利人在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在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才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和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法庭上是客观证据。
商业秘密的诉讼过程是一个证据对证据的过程,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平时注意采取各种保密措施,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获胜是非常重要的。相反,由于保密措施不当,不能证明自己的商业秘
密不是处于公共领域之中,从而无法证明被告侵权而胜诉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的。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指的是一种合理范围内的保密措施,如对秘密机器不做任何宣传;有关保密图纸存放在保险柜中,对外来人员接近机器作严格的限制,与职工订立保密合同等,都是保密措施。有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使在执行时因疏忽有所失误,也不构成破坏商业秘密。如上例中原告虽然没在图纸上加“保密”字样,也未对制钉机加特殊警戒,但并不影响它的秘密性。因此,我们说保密措施只能是一道“栅栏”,警告过路人“禁止入内”。要求权利人为其商业秘密营造一座滴水不漏的堡垒是不现实的。
(三)商业秘密是特殊秘密
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和普通信息有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美国商业统一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除了“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得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之外,还要求“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确定”。后者我们可以用一个时间概念来说明,即商业秘密应当是“用正当手段不会被人马上知道”的秘密。在这段“用正当手段不会被人马上知道”的时间内,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是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而被告又举不出自己用的是正当手段,那么被告就会被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这足以说明商业秘密与现存的普通信息必须具有基本的区别特征。虽然这种区别是最低限度的,它并不要求专利那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这种区别的跨度是必须的。如果没有特殊性的要求,则会导致行业内任何普通信息都受人垄断,使商业信息的正常交流受到阻碍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商业秘密的经济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因此经济性也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包括: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商业秘密应当有具体的可以定义的内容,可构成完整的可应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或抽象的概念。因为对抽象的概念无法下达确切的判决加以保护,所以不能构成具体的可保护的客体。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商业秘密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而在竞争中占领先地位。它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备要素,不能导致竞争领先地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得到法律保护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如果使用一种商业秘密和使用一种公知信息的效果相差无几,当事人在竞争中的地位就不会拉开,这种商业秘密也无价值可言,保护其商业秘密也无任何意义。
商业秘密的两大要件把“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严格区别开来,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商业秘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我们要正确把握和理解这两大要件的内涵,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他人所侵犯,以法律手段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