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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直接平分吗?
发布日期:2018-02-08    作者:苏伟丽律师
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直接平分吗?
周先生和崔女士是一对普通夫妻,生活条件一般,于是申请了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子,购房价格为50万元,因为申请人是周先生,所以就登记在他的名下。两人后来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但是对于该套经济适用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认为,该房屋还不能进行上市交易,不能进行分割;而崔女士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请问该房是否应该平均分割?
律师说法
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已经被列入国家计划,由当地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极低的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既是带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又是一种为解决低收人人群住房问题 仍属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购买房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
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保障性住房带有很强的政策属性,以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为例,经济适用房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水岭”,其上市转让时,土地出让金的交纳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老房按成交价的10%收取,新房按市场价与购买价的差额70%收取。而且还有例外情形,北京34项重点工程的被拆迁户,再次上市销售经适房,只要房屋产权证满5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签订“购买经适房合同”的日期即使过了新老办法的分界点,仍执行老办法,享受“上市成交价10%”的待遇。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女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房产价值200万元,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实际补交的土地收益款以交接时的价格为准,此次估价结果未扣除此费用。”该房屋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当时尚不具备满五年上市交易的时限要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评估结论中指明房屋出售价格应当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而估价结果未扣除此费用,所以法院确定房屋交易价值时应对此予以扣除。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归男方所有为宜,由其给付女方折价款,具体数额综合房屋属性、居住价值、新购房成本等因素依法酌定,最终确定男方给付女方折价款57万元。本案中,法官考虑双方对房屋的各自贡献、过错,房屋的面积、市场价的差额等因素,最后将房屋判归周先生,酌情以扣除土地收益款后评估价的60%计算出折价款给崔女士。
因此,经济适用房并不是按照市价来直接平均分割,需要考虑到土地收益款的扣除,也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新购房成本等因素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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