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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
2015年,梁某获得购买廊坊市经济适用房资格,经申请,购买某小区经济适用房一套。由于梁某之后一直在北京市工作,遂委托廊坊市某中介机构将该房屋予以出租。由于该中介公司擅自将两居室隔成四居室,分租给四户,且收取的租金也高于给梁某的租金,从中挣取差价。为此,梁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
合议庭意见:不能用作出租使用
因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作出租使用,双方所签代理出租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返还梁某并支付房屋使用费5600元。
律师说法:可以出租,但是有前提条件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因此,经适房在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并购买经适房后,如果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则不能将该经适房用于出租。在满足居住五年的前提下,购房人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相关款项,取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后,则可以将该房产用于出租经营。
本案中,2015年梁某获得资格并购买廊坊市某小区经济适用房,至2016年,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因此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遂与该中介所签代理出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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