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违反竞业限制遭起诉,法院判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8-02-07    作者:姚雷律师
违反竞业限制遭起诉
2010年3月22日,蓝堂与利乐(昆山)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10年3月31日结束。为此,除支付蓝堂工资外,公司还支付给他2009年度年终奖31万余元和154.2万余元,其中特别支付了蓝堂竞业限制补偿金50.5万余元,约定蓝堂在2010年3月31日起2年内在全球范围内不加入与液态食品包装灌装设备、包装材料、无菌、巴士杀菌相关的食品加工设备行业及液态食品领域的竞争对手公司。若蓝堂违反本条款将返还利乐公司已支付的所有补偿金。此外,利乐公司还支付蓝堂搬迁费10.8万余元。
2011年5月,利乐公司发现蓝堂有违约行为,再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法院起诉蓝堂,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
法院判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庭上,蓝堂承认收到上述钱款,但辩称自己为利乐公司服务20多年,现在所服务的公司未为自己办就业证,自己不符合劳动者身份,双方仅为劳务关系。蓝堂还认为,上述解除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或不成立。而且竞业限制条款中的补偿金也明显过低,限制时间也过长,有违法之嫌。
蓝堂认为,自己离职后,在香港某咨询公司做顾问,提供劳务服务,报酬由香港咨询公司支付。2011年4、5月份,由香港咨询公司委派到现在的公司任顾问,未与所担任顾问一职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该公司与利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蓝堂声称,搬迁费不属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利乐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尽管蓝堂在利乐公司下属多家分公司工作过,解聘他的利乐(昆山)公司未为他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变更,蓝堂与利乐(昆山)公司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但是,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成年人的蓝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该协议后反悔,认为无效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作证。法院认定该协议属有效协议。法院还认定,蓝堂自述担任另一公司顾问属于加入(竞争关系)的一种方式,且蓝堂任职顾问的企业,在经营范围上与利乐公司业务存在重合。
法院据此认定蓝堂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判决由蓝堂返还利乐(昆山)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告知立删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