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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成功代理数起特许加盟合同退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2-04    作者:孙正力律师



原创 孙正力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浙江某快运公司成立后即在全国各地开展招商活动,宣传快递快运业务,盈利前景广阔,吸引各地加盟客户签订加盟活动、收取了近亿元加盟费。
但各地客商在加盟、交费,成立分公司以后,准备运营之际,却发现实际上只能做货运,与招商宣传的可以做快递业务大不相同,即使做快递也只能是悄悄地利用其他快递公司的运单号,而且各地经营网络不健全,难以全国连网经营,缺乏经营资源。如是纷纷要求浙江某快运公司退还加盟费和物料费无果。于是,辗转找到了孙律师要求代理起诉事宜。
2017年3月,孙律师应邀代理了多家加盟商诉浙江某快运公司案件,经认真准备后向杭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合同,由浙江某快运公司退还加盟费、物料费、赔偿房屋租金、人员损失等近百万元。法院立案以后移送知识产权法庭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被告先后提起管辖权异议,一二审均被驳回。被告又提出案由异议、及组织多次开庭答辩、提起行政复议为援等均被驳回。后,又历经数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杭州市某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以后,认为特许人本身不具备相关行业的经营资质,却虚假宣传,误导被特许人加盟签约,收取特许费用,致使加盟商不能实现签约的目的。故先后作出多起判决,最终判令:解除了特许加盟合同,由浙江某快运公司退还加盟费、物料费,赔偿房租、人员工资等损失(个别因证据不足未支持房租部分)。
至此,作为大批量、新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的诉讼案件历时八个多月,终取得了一审基本胜诉,有力地捍卫了加盟商的合法权利,改变了加盟商签约交钱以后在特许人未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就不能解除合同的一般认知误区。
律师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将自己的特有经营资源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经营,被特许人支付一定特许使用费即加盟费的新型商业经营形式。特许人在加盟以后,是否可以反悔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多数人认为加盟方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本律师认为若存在以下情形加盟方是可以的要求解除合同的:1、被特许人未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合理的期间内(冷静期)可以反悔;2、特许人未如实、充分披露相关特许经营基本信息或作虚假夸大宣传,足以影响被许人签订合同的目的;3、特许人未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基本义务,如培训指导、提供基本经营资源义务等;4、特许人根本不具备特许人资格,如是自然人等;5、特许经营事项违法或持经营资源并非特诉人所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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