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一)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以上不满7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不满3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