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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25    作者:苏伟丽律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第1款)【23】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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