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直到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正式确定。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只有具备这四种特征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不利于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应当作为一种消极性的商业秘密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特征;可持续发展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是针对一些严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该类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刑法制裁,即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相关利益,并维护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商业秘密作为当前市场竞争中极重要的手段,是否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关乎企业的生存,关乎市场的公平竞争,关乎整个经济的创新能力。如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对相关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对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了,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权利人因此而丧失了竞争优势以及现实的、潜在利益无法精确计算,我国民事赔偿上又是实行的填补原则,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充分的救济,侵权人也得不到足够的经济惩罚,同时民事诉讼往往可能进一步损害商业秘密,这使得商业秘密通过民事途径得到充分保护非常困难。而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以及上述原因,行政法上同样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惩罚手段。所以有一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其严重性已经突破了一般的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限度,已经进入了刑事法律范围,其行为应当由刑法来调整,给予刑事上的惩罚。
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制裁时,都是将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手段,按不同的层次作为一个体系综合运用的。其中,刑事制裁无疑是最严厉、最具威慑力的一种制裁手段,因为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终极保证,是国家、社会、个人各种权益的终极救济手段。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刑法当然也不能缺席。
二、保密措施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促进创新,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度保护,同样会有消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我国来说,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科学技术的水平,都与发达国家有相当大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成熟,无论是科学技术水平还是经营管理经验都对我国占据着绝对优势,它们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是维护自己国内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的技术壁垒和赚取高额利润的手段。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适当流动,有助于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节约成本、减少对外依赖。如果我们一味地去迎合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则对于我们国家刚刚起步的民族产业压力过大,不利他们发展。所以我们应该从我国的经济现状和利益出发,既要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能矫枉过正产生消极效果,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应当保持一个适度保护力量。商业秘密包括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特别是外资背景的经营者所掌握的大量先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经验,对于我国的民族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有非常重的借鉴和学习意义。
刑法的打击应当只针对那些过于严重侵害权利人相关权利的行为,刑法在范围和程度上都应当保持适度性,让这些信息在民法调整范围内得到适当流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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