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更快的保护好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更快地认定商业秘密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无形资产, 而且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处在权利人持有和掌握之中,不像专利等其它智力成果那样, 权利的形成没有经过相应的公示程式,给商业秘密确认带来相应的困难,同时也正由于这些原因, 导致法律上对商业秘密很难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 因此, 在商事活动中, 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商业秘密, 显然是相当重要的。
关键词:商业秘密;特征;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
根据商业秘密所具有的客观特征和属性, 我认为:对商业秘密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密性
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是在国内外刊物没有公开发表或发布过的, 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最根本特征和认定标志,否则,该商业信息,就不具备任何的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包涵着两层涵义: 首先,在主观上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不愿意公开;其次,在客观上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不是独一无二的,其它商家也可能掌握同一信息或技术,或者国内商家掌握而国外的企业尚未掌握等。但是只要是掌握这一信息的商家都不愿向公众发布, 而不为公众知悉,那么,对于每一个掌握这一信息的商家而言,都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二)有价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它的有价性,既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经权利人使用后,能在商事活动直接产生相应的效益,或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或提高产量、质量,或能改变经营状况, 减少经营风险, 也包括间接的经济利益, 如经
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有偿地转让商业秘密给他人经营使用,生产效益。又比如,企业收购策划本身并不一定会带来直接的效益, 但一旦泄露必然导致股价暴涨, 造成收购困难或付出沉重代价。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效益,商业秘密的有价性,就在于商业信息是否与经济效益相钩连。
(三)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实际利用的配方, 工艺流程, 经营策略与规划等,商业信息都应在商业经营生产中, 能够实际利用。抽象原理,科学发现,不切合实际又没有具体实用价值的设想、空想, 都不能讨诸实施, 不具备实用性。这些都不能成为商业秘密而享有商业秘密权。以上是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特征, 也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若按现行法律规定的要求看,商业秘密还应具备保密性, 即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和不愿公开性, 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秘密的内容。无论认识如何,理解如何,商业秘密的认定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只要具备商业秘密的实质特征,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权的性质
(一) 商业秘密权具有智力成果权性质
智力成果权的内容是十分宽泛的, 即包括已经形成完整法律保护体制的工业产权, 如: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同样也包括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智力成果权最重要的标志就在于它是人类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是人类在劳动生产、经营中总结和掌握的商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 商业秘密权属于智力成果权范畴。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不愿意向公众昭示, 而不为公众知悉的智力成果。它与其他智力成果权具有完全的融通性, 比如, 专利技术未申请前, 它本身就是商业秘密, 如权利人不愿意公开专利技术内容,而不申请专利,那么这一项技术就成为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 一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经公示程式,权利人也可以把商业秘密转化成为专利权。因此, 商业秘密仅是智力成果中的一种形式,它与其他形式的智力成果,从性质来看是完全一致的。
(二) 商业秘密权具有对世权性质
在民、商法理论中, 普遍认为所有权是对世权, 而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基础, 因此, 对物权中的对世权问题, 普遍持认同的态度。而对智力成果权的对世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在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理论中,权利人对专利、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无非就是独占权、用益权、使用权和许可用益权等,而不象对所有权一样,认同它们的对世权,究其原因,那就是物权是建立在有形物质之上, 容易界定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关系,而智力成果权是基于无形资产之上,不易为人们所把握, 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容易分割和把握。其实不然, 智力成果也是完全可以界定的,否则,独占权、使用权、许可用益权等都完全丧失基础。
商业秘密权来源于生产、经营的积累和总结。它不仅同物权一样易为人们所掌握, 而且也有别于其他形态的智力成果权,象物权一样,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长期的、完全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一旦权利形成,也同样要求义务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即对世权利性质。商业秘密是商事主体一项重要权利, 在法律上明确它的地位与性质, 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