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书的效力 |
案情简介: 东南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人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人和公司承建东南公司办公楼,并约定竣工日期。其后,人和公司入场施工完毕,办公楼通过竣工验收,但竣工日期逾期3个月。之后,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东南公司欠付工程款1000万元,后因东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人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东南公司以工程逾期违约为由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 双方施工合同真实有效,人和公司施工完毕,系争工程亦通过竣工验收。双方针对工程款,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有效。东南公司以工程逾期为由没有依据,遂判令东南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及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工程结算协议书是东南公司与人和公司对系争工程主要权利义务的结算,双方在其中并未对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及,因此,东南公司在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后又主张人和公司逾期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章来自网络摘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