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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03    作者:王红影律师
由于建筑市场供需比例失调、工程量成本计算依据不确定等复杂原因导致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问题层出不穷。然而,这一现场对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实践中建设方与施工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甘愿冒着风险实施。其结果不仅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更由于纠纷的久诉不绝而造成工程款的一拖再拖损害了施工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的关键。为了解决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款结算问题,2004年9月,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规定被视作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的针对性条款,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解释》中对实践中的“黑白合同”的界定以及何为“合同实质性内容”没有做出解释,导致该条款在实践的运行中多遭诟病。正是由于《解释》中回避了“黑白合同”效力的界定问题,引发了学界对“黑白合同”效力的诸多争论。
  一说认为“黑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白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无效;一说认为“黑合同”违反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强制性条款,无效。“白合同”程序合法,且经过当地行政主管机关的备案,合法有效;另有观点认为“两种合同都有效”,当发生冲突时选择适用后签订的合同;最后一种观点否定了两种合同的效力,认为“白合同”与“黑合同”同时无效。前者因不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未成立,既然未成立,更谈不上合同有效。后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规避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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