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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沿海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之现状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单义律师
一、引言 
  2005年5月,经媒体曝光的“德普回扣门”{1}成为我国反商业贿赂风暴的导火线。随后,从中央到地方,反商业贿赂的清查工作全面铺开。仅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及金额19.63亿。其中,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力、电信、质检、环保九个方面的案件5480件,涉案金额16.4亿,占总额的81.7%。{2}商业贿赂毋庸置疑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被各界人士热议至今。
  在深受商业贿赂荼毒的各个领域中,尤以医疗卫生领域与国计民生关系最为重大。医疗卫生领域历来是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商业贿赂在医疗领域泛滥造成的恶果几经转嫁之后,最终只能是广大患者来买单,所以现在才会有“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问题。正是因为医疗领域的特殊性,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才格外引人关注。
  二、研究的起点
  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探讨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论文和专著已经相当之多,这些著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们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这一问题深化了解,在回应政策法规的同时也有助于决策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规。但是,在通读这些著述之后,笔者认为,目前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截止到目前,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研究往往都是从刑法角度展开的,从犯罪学角度展开的研究为数不多。从刑法修正案(六)出台至今,我国不断出台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学者们探讨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时往往易将目光聚焦在犯罪圈的划定即行为的定性上,关注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与刑法相关罪名之间的契合,着重探讨的是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然而,刑法层面上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相较于犯罪学层面上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而言都要狭窄得多,因为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它的调整范围始终都是有限的,刑法作为规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最后的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注定了只有那些最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才能进入刑法关注的视野。但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本质上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的,仅仅从刑法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关注是不够的。要想深入了解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来龙去脉,挖掘出隐藏于背后的玄机,还是需要从犯罪学的角度切入,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予以法社会学的关注。
  其次,虽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这一话题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但是迄今为止,学者们对这一实务问题的探讨却多停留在理论分析的层面,与实践联系最紧密的探讨方式也至多是联系有限的个案来进行说理。所谓“有理无数莫谈学术”,没有实证研究的数据支持,理论探讨再热烈也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得出的结论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看上去再有道理也难免底气不足。
  最后,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缺乏实证研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对实际情况缺乏全面系统的把握。目前探讨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著述基本上探讨的都是“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我觉得对此可能存在着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因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可能最严重,因此需要额外的关注;另一种悲观的解释就是因为没有深入的实证研究,缺乏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全面了解,只能够看到医疗购销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商业贿赂现象,因为这一领域表现得最直观最易引起大家的关注。然而对医疗购销领域之外的同属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领域就知之甚少,即使在那些领域中也存在着相当数量需要被关注的商业贿赂现象。
  综上所述,在肯定目前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缺乏犯罪学角度的关注,缺乏初具规模的实证研究,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研究的软肋,而这必将影响到全社会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全面把握与深入了解。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做一次努力,尝试从犯罪学的角度切入,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更多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进行剖析。
  三、研究的理论假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在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市场参与者在群雄逐鹿的竞争中优胜劣汰,资源以这种方式实现优化分配。然而随着体制转换、社会结构调整的加快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了与市场规律并驾齐驱的潜规则,在各个领域潜滋暗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商业贿赂的迅速蔓延是社会结构的迅速变迁与经济急速增长大背景下的一种失范状态。
  与马克思和韦伯一起被并称为社会学三大奠基人的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试图创立一种社会学,能够用来理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与效果。他认为,在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就会产生一种失范状态(state of normlessness or anomie)。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用主义犯罪学三大理论之一的紧张理论(Strain Theory),又称文化失范理论(Anomie Theory)。默顿的紧张理论是关于目标或者欲望、社会向其成员灌输主流文化以及社会认可的实现目标的手段之间存在分离的理论。{3}
  默顿认为在一个现代工业社会中,成功是用物质财富的多寡来衡量的,这种金钱即成功的价值观是社会的主流文化。这种价值观鼓励每个人相信自己和其他人一样,都拥有获得成功的权利。每个人只要自己通过自身不懈的努力,都可以获得社会所公认的成功,但是,由于社会条件和经济现实,合法获取成功的机会在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并非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可以拥有获得成功所需要的手段,社会结构仅仅允许很少一部分人将这种梦想变为现实。于是,不同的人由于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差别,会体验到不同的紧张。{4}当人处在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分裂不断加剧,以至于个人认为只能通过非法渠道实现自己的目标时,失范状态与犯罪就产生了。失范状态往往发生在社会处于严重矛盾的状态下,这种矛盾是实现文化(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思想、文化、道德、习惯价值观念的总和)的目标与社会上的一定群体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这一目标的可能性的冲突。{5}强调目标大于强调实现这种目标的手段,以及限制不同人群可以获得的合法机会,是失范感和紧张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它们又反过来对社会的犯罪问题发生作用。{6}
  默顿的文化失范理论归根到底阐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失范状态其实是单一目标与受限手段之间的非对称性所造成的结果,犯罪是因为人们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去达到成功的目标转而采取违法手段去实现结果。下层阶级处在社会结构的底端,由于合法获取成功的机会分配不公,导致其通向成功目标的道路上限制更多,所以下层阶级较之中上层阶级更容易采取违法手段来实现目标,所以默顿的文化失范理论经常被用来解释下层阶级的犯罪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寻租与租用的关系,受贿者往往被看做是社会的特权阶级。那么,紧张理论这种经常用来解释下层阶级犯罪的理论能否同样为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受贿者即医疗卫生领域的“特权阶级人群”的犯罪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看做是中国社会结构剧烈变革之下的一种失范状态,这一理论能否揭示出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背后的深层原因?接下来进行的实证研究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四、研究的方法与样本
  正如前文所述,鉴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多理论探讨少实证分析、多从刑法层面探讨而少从犯罪学层面关注的情况,本文将尝试从犯罪学的角度切入来对该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要开展实证研究,首先需要进行研究样本的收集。笔者选取了浙江绍兴和福建泉州这两个规模相当的东南沿海发达城市,采用亲自走访当地检察院和法院的方式,花费了一个暑假的时间,收集到了从1996年到2006年十年间这两个城市的司法机关所查处的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全部商业贿赂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共计65份作为研究样本,这一样本为全样本。
  样本收集完成之后,笔者通过反复观察65份判决书,设计出能够描述案件共性的变量若干,将SPSS统计软件作为处理数据的主要工具对收集到的样本进行各种层面的分析,力图全面把握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现状并且尝试探寻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与规律。
  这次实证研究最大的不足在于运用刑法学层面的样本资料——刑事判决书来进行犯罪学层面的剖析。因为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特殊,只有当他们具有一定的职务,再从事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时才能进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因此其他大量不具有职务的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了相同或者相似的违反行为也得不到刑法的关注和评价,从而也无法进入笔者的研究视野。研究样本上的先天不足,不利于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更多地作为一种社会问题来进行全面深入地剖析。对这个不足,笔者只能尽力去弥补。
  五、实证分析前的概念界定
  要界定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概念,必须要先对商业贿赂作一个界定。
  刑法没有对商业贿赂罪的专门规定,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刑法语境中,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个罪概念,也不是一个类罪名概念。严格地讲,它并不是一个刑法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犯罪学意义上乃至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从预防和打击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贿赂犯罪的角度提出和使用这一概念的。{7}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二条第一次对商业贿赂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将商业贿赂仅仅界定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领域,人为地缩小了商业贿赂发生的范围,而且它只规定了行贿的情况,没有规定受贿的情况,显得过于狭隘且不甚完备。
  在学界,学者们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看法不一,分歧很大。有的学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有的学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一方为取得交易机会而给予对方以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交易的另一方利用职权索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违背职权行为。商业贿赂是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的集合概念。{9}有的学者认为,商业贿赂指企业组织或其雇员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贿赂公职人员或其他企业人员,为本企业或本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0}还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向拥有职务的国内外单位、个人提供、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财物以及财物以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并侵害他人职务廉洁性的,或者拥有职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并侵害职务廉洁性,索取或收受财物以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11}
  将各家观点简单地做一个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学理上对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存在着狭义说与广义说之分。
  狭义说{12}认为,商业贿赂的“商业”总体上来说是与公务领域相对应的领域,商业领域的贿赂是需要与公务领域的贿赂严格区别开来的。商业贿赂罪的受贿主体应该仅包含如下具体人员:(1)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被委派”工作人员;(3)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4)非国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被委派”工作人员(此类人员是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一类主体)。“任何贿赂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都是权力寻租与租用的关系。权力分为公共权力与社会权力,公共权力的寻租表现为公职贿赂犯罪,社会权力的寻租表现为商业贿赂犯罪”。{13}公职贿赂犯罪与私营部门人员的贿赂犯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广义说{14}则认为,商业贿赂包括公职贿赂犯罪和私营部门人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这是他和普通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之一。这里的商业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直接的经济交往活动,因此其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是符合事实的。在商业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商业贿赂,其并不是与公务领域的贿赂截然分开的,两是存在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其受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单位。
  在比较了狭义说与广义说之后,我认为,将商业贿赂作狭义上的界定是不恰当的,很多时候商业领域与公务领域是有交集的,国家及其各个机构部门都在大量参与商业领域的经济活动,公务人员参与商业活动并进行权力寻租是十分常见和普遍的。因此,将公务领域和商业领域强行分开是不科学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从广义上来理解和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比较合理。
  在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概念之后,我们可以采取一种简单的方式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来作一个宽泛的界定: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即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活动中的权力寻租与租用的现象。本文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划分主要依据被告人的身份,即被告人必须是医疗卫生系统人员。本文之所以采取这样一种界定方式,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用刑法层面上的研究资料来进行犯罪学层面上的研究所带来的障碍,尽可能为接下来在研究样本基础上进行的实证分析提供便利。
  六、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现状的描述性分析
  在绍兴与泉州司法机关查处的65件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中,绍兴的发案数量为42件,占样本总数的64.6%;泉州的发案数量为23件,占样本总数的35.4%。
  在利用SPSS软件对这65个案件进行处理分析之后,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呈现出来以下特点:
  1.案发单位不仅限于医院
  在收集到的65个案件样本中,案发单位除了医院之外,还包括卫生局、防疫站、爱卫办、疾控中心等在内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我们在变量设计中将单位分为医院与非医院,用SPSS进行数据处理之后得出:
  表1不同性质单位的犯罪金额比较
  犯罪金额(单位:元)
┌────┬──────┬────┬───────┬──────┬─────┬─────┬───────┬──────┐ │性质  │均值    │观测值 │标准差    │中值    │最小值  │占总和的百│总和     │占观测量总数│ │    │      │数目  │       │      │     │分比   │       │的百分比  │ ├────┼──────┼────┼───────┼──────┼─────┼─────┼───────┼──────┤ │医院  │82293.8929 │56   │81500.47647  │44550.0000 │10000.00 │85.0%   │4608458.00  │86.2%    │ ├────┼──────┼────┼───────┼──────┼─────┼─────┼───────┼──────┤ │非医院 │90714.1111 │9    │61392.35461  │65000.0000 │16300.00 │15.0%   │816427.00   │13.8%    │ ├────┼──────┼────┼───────┼──────┼─────┼─────┼───────┼──────┤ │总计  │83459.7692 │65   │78663.63712  │53130.0000 │10000,00 │100.0%  │5424885.00  │100.0%   │ └────┴──────┴────┴───────┴──────┴─────┴─────┴───────┴──────┘

  虽然非医院单位案件数量只有9件,占案发总数的13.8%,但是案件的犯罪平均数额达9.07万,比医院案件的犯罪均值多出了8千元。而且,非医院机构的标准差较小,其案件金额在分布上比医院来得更为集中一些。非医院受贿的金额中间值比医院多出近2万元,单笔受贿的最小值也比医院单位单笔受贿的最小值多出6千多元。
  2.商业贿赂已从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向医院的基建工程、特色门诊承包活动中延伸
  从这65件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来看,其中属于医疗设备器械、药品采购过程中受贿的有49件,属于在基建工程建设领域中受贿的有21件,属于人事/业务管理领域受贿的有10件,属于门诊治疗领域受贿的有6件。
  前两个领域向来属于商业贿赂高发的领域,已经被很多人讨论过。人事/业务管理领域的商业贿赂相比来说较少被提及,事实上这一领域的商业贿赂出现了新的动向: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已经成为医院负责人进行受贿犯罪的重要渠道。绍兴市中医院院长钱冬生在三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个体游医游某、莫某等人在中医院及下属北海医院开设肛肠、乳腺、五管等专科门诊提供方便,并收受贿赂6万多元。{15}泉州市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16}
  门诊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在为病人治疗环节,以医生身份接受病人、医药代表的红包、回扣,以为其提供用药、使用器具上的便利,可以简单概括为接受药红包(药代表、医疗器械厂商送的红包)与医红包(患者赠送的红包)这两种行为。{17}在数据库65个案件中,该领域发案数量仅有6件,主要是在骨科的治疗上。由于骨科专业性强,医生在治疗时使用药物、器械,可以直接决定而不用经过药剂科采购。这也就为骨科医生接受医药代表的药红包提供了可能。且案件中,被判刑的都是骨科的主任、副主任,没有普通医生因为接受药红包而获刑的。{18}
  这一现象主要是和当时的法律规定有关。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法学界主流观点是,国有医疗卫生部门中的无任何行政职务的执业医师由于其所从事的并非公务,因而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可以将他们排除在受贿罪的主体之外;其次,国有医疗卫生部门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很显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公司、企业无法包容国有事业单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他们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再次,他们利用手中的处方权,借为患者开处方之机,替药品推销人员推销药品,收受药品推销人员回扣的行为,又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根据当时的刑事法律规范判断,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后,对于普通职业医生收受药红包的行为也未能给出明确的定性。直到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才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答复,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鉴于1996年到2006年这十年间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医生收受药红包的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存在很大争议,因此不排除大量案件没有纳入司法程序的可能。
  令笔者感到惊讶的是,唯一一例以医生身份定罪的案件涉及的竟然是医生收受医红包的行为。泉州永春县中医院B超室的一名医生,他多次接受红包,为孕妇提供B超检验婴儿性别的服务,被法院以受贿罪定罪。{19}
  医生接受药红包与接受医红包是两种性质不一样的行为,医生接受医红包,实质上是一种违反业务道德规范的行为。患者赠送红包给医生,是希望获取恰当的医疗服务,医生收受红包,是能够给以恰当的医疗服务,虽然此时医红包也充当了双方交易的工具角色,但双方的交易行为没有损害第三方的利益,这一点是与药红包截然不同的。因此有学者主张对于药红包,应主要采用刑法规制的方法予以严厉惩治,而对于医红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即为必要。因为基于患者与医生之间特殊的利害关系,在许多场合下表达性礼物与医红包之间界限极其模糊,如果将医红包与药红包予以同等对待,一律用刑罚方法进行规制,是不现实也是不恰当的。{20}这一观点也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得到支持,即使两高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没有将医生收受医红包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数据库中这唯一例案件的判决即使在现在看来也是十分大胆超前的。
  同时,我还发现,非医院机构人员的犯罪领域往往具有复合性,大都同时覆盖基建、采购、人事等方面,而医院机构人员犯罪领域较为单一。卫生局、爱卫办等非医院机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常常会与医院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医院的工作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因此非医院机构的领导较经常出现收受贿赂,然后通过给医院机构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干涉医院基建、采购的正常秩序,给行贿人带来好处。因此,发生在非医疗机构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其危害性比医院机构的案件来得大,值得司法机关重点关注。
  3.犯罪主体职务级别相对较高
  (图略)
  图1 犯罪主体职务分布
  在这65个涉案人员中,各级医院的院长有20个,主任科长一级的有26个,没有职务的一般人员有13个,主要是药品器械的采购员,而归入其他的6个,全部是卫生局、卫生所以及爱卫办的负责人。受贿主体职务较高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普遍特征,因为商业贿赂归根到底是一种权力寻租与租用的关系,只有较高的职位才能够保证有权力可以寻租。
  4.从案发单位级别来看,县级医疗卫生系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表2 不同级别单位的犯罪金额比较
  犯罪金额(单位:元)
┌───┬───────┬────┬───────┬──────┬─────┬─────┬──────┬──────┐ │级别 │均值     │观测值数│标准差    │中值    │最小值  │占总和的百│总和    │占观测量总数│ │   │       │目   │       │      │     │分比   │      │的百分比  │ ├───┼───────┼────┼───────┼──────┼─────┼─────┼──────┼──────┤ │市属 │120700.0625  │16   │92180.61810  │93046.5000 │16300.00 │35.6%   │1931201.00 │24.6%    │ ├───┼───────┼────┼───────┼──────┼─────┼─────┼──────┼──────┤ │县属 │83203.9444  │36   │78221.86883  │48850.0000 │15858.00 │55.2%   │2995342.00 │55.4%    │ ├───┼───────┼────┼───────┼──────┼─────┼─────┼──────┼──────┤ │镇属 │38334.0000  │13   │21896.86944  │30000.0000 │10000.00 │9.2%   │498342.00  │20.0%    │ ├───┼───────┼────┼───────┼──────┼─────┼─────┼──────┼──────┤ │总计 │83459.7692  │65   │78663.63712  │53130.0000 │10000.00 │100.0%  │5424885.00 │100.0%   │ └───┴───────┴────┴───────┴──────┴─────┴─────┴──────┴──────┘

  将案发的单位根据其所属的主管机关分成市属单位、县属单位和镇属单位三类。就案件发生频率而言,从表中可以发现,1996年以来,市属医疗卫生系统相关案件为16件,仅占总比例的24.6%,县一级医疗卫生系统36件,占总比例的55.4%,镇属医疗卫生系统的相关案件为13件,占总比例的20%。
  由此可见,县级医疗卫生系统是案件多发地区,值得我们加强重视。而且,两地涉案的卫生局、爱卫办等卫生行政机构,基本都是县一级单位。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当一个县(县级市)的卫生局局长(副局长)涉案时,那么这个县涉案的医疗机构也就比较多。例如,绍兴县卫生局局长犯罪,其所辖的医院机构有9件案发,约占绍兴市案发总数的21%;晋江市的卫生局副局长犯罪,其所辖的医院机构有6件案发,约占泉州市案发总数的26%。{21}
  但就犯罪金额的分布而言,市属机构人员的犯罪金额是最高的。市属机构人员的平均犯罪金额为12.07万元,比县一级单位多出4万元,其犯罪总金额占全部犯罪金额的35.6%,而镇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尽管在案件数量上与市属机构接近(13件),但犯罪金额却只是犯罪总金额的9.2%。
  5.医疗卫生系统涉及商业贿赂的单位科室正在由传统高发的科室蔓延至其他
  表3 不同科室的犯罪金额比较
  犯罪金额(单位:元)
┌─────┬───────┬────┬───────┬──────┬──────┬────┬──────┬──────┐ │部门科室 │均值     │观测值数│标准差    │中值    │最小值   │占总和的│总和    │占观测量总数│ │     │       │目   │       │      │      │百分比 │      │的百分比  │ ├─────┼───────┼────┼───────┼──────┼──────┼────┼──────┼──────┤ │卫生系统 │108161.0000  │7    │58033.49002  │88450.0000 │52700.00  │14.0%  │757127.00  │10.8%    │ ├─────┼───────┼────┼───────┼──────┼──────┼────┼──────┼──────┤ │院领导  │86373.4211  │19   │90870.41500  │45000.0000 │10000.00  │30.3%  │1641095.00 │29.2%    │ ├─────┼───────┼────┼───────┼──────┼──────┼────┼──────┼──────┤ │药剂科  │84035.2381  │21   │80734.68346  │62800.0000 │18000.00  │32.5%  │1764740.00 │32.3%    │ ├─────┼───────┼────┼───────┼──────┼──────┼────┼──────┼──────┤ │骨科   │40930.0000  │3    │13769.49164  │43660.0000 │26000.00  │2.3%  │122790.00  │4.6%    │ ├─────┼───────┼────┼───────┼──────┼──────┼────┼──────┼──────┤ │总务科  │109600.0000  │3    │91430.19195  │71000.0000 │43800.00  │6.1%  │328800.00  │4.6%    │ ├─────┼───────┼────┼───────┼──────┼──────┼────┼──────┼──────┤ │检验科  │27612.5000  │2    │972.27182   │27612.5000 │26925.00  │1.0%  │55225.00  │3.1%    │ ├─────┼───────┼────┼───────┼──────┼──────┼────┼──────┼──────┤ │其他   │75510.8000  │10   │82288.56653  │34725.0000 │15858.00  │13.9%  │755108.00  │15.4%    │ ├─────┼───────┼────┼───────┼──────┼──────┼────┼──────┼──────┤ │总计   │83459.7692  │65   │78663.63712  │53130.0000 │10000.00  │100.0% │5424885.00 │100.0%   │ └─────┴───────┴────┴───────┴──────┴──────┴────┴──────┴──────┘

  我们将案发单位的类别先分为卫生系统(含卫生局、爱卫办等行政、事业单位)和医院,再在医院下面细分为院领导(院长、副院长)、药剂科、骨科、总务科等科室。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就案件发生数量而言,医院药剂科涉及商业贿赂罪的人数最多,达21人,占犯罪总数的32.3%,其次为医院主要领导干部,有19人,占犯罪总数的29.2%。这两个结果应该说是符合大家的经验判断的,因为药剂科拥有采购药品的权力,而院领导则手握各种事务拍板的大权。
  另外一个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现象就是,医疗卫生系统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部门科室正在逐步扩展,从以往案件较为集中的药剂科、总务科等科室,进一步扩大到其他科室,骨科、财务科、设备科、检验科、放射科、免疫科等众多科室都发生商业贿赂案件。因为样本数量有限,样本内这一类案件案发的数量并不多,但是这反映了一个趋势,值得引起重视。
  6.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查处
  (图略)
  图2 犯罪隐蔽时间
  在我搜集到的65个案件中,只有1个案件是当年就被发现查处的,5个案件是在一年之后被发现查处的,另外59个案件分别有16个是在事隔2年后被发现的,8个在事隔3年后被发现,10个在事隔4年后被发现,16个在事隔5年后被发现,4个在事隔6年后被发现,另有5个都是事隔7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最极端的一个案子是在12年之后才被司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概括说来,有超过一半的案件能够隐蔽4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会被司法机关查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隐蔽时间之长由此可见一斑。
  表4 两个城市犯罪隐蔽时间比较
  犯罪隐蔽时间(单位:年)
┌────┬─────┬─────┬──────┬───────┬──────┬──────┬────┬───────┐ │城市  │均值   │观测值  │标准差   │中值     │最小值   │占总和的百分│总和  │占观测量总数的│ │    │     │数目   │      │       │      │比     │    │百分比    │ ├────┼─────┼─────┼──────┼───────┼──────┼──────┼────┼───────┤ │绍兴  │4.0476  │42    │2.20810   │67.5%     │64.6%    │170.00   │1.00  │10.00     │ ├────┼─────┼─────┼──────┼───────┼──────┼──────┼────┼───────┤ │泉州  │3.5652  │23    │2.35152   │32.5%     │35.4%    │82.00    │.00   │12.00     │ ├────┼─────┼─────┼──────┼───────┼──────┼──────┼────┼───────┤ │总计  │3.8769  │65    │2.25352   │100.0%    │100.0%   │252.00   │.00   │12.00     │ └────┴─────┴─────┴──────┴───────┴──────┴──────┴────┴───────┘

  我们再将两个城市的犯罪隐蔽时间作一个比较,发现绍兴和泉州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太大差异,平均都是需要4年左右才能发现一起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时间长,不易被发现,是这两个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
  7.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贿手段依然是现金为王,但有多样化、隐蔽化的趋势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受贿刑事案件的新型贿赂手段作了一些罗列,主要包括: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不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贿赂物品、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
  在仔细分析我们搜集到的65个案件之后,我们发现,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行贿手段现金依然是王道。这65个案件统统涉及用现金行贿的方式,较相类似的行贿方式还有赠送代金券和贵重物品,有29个案件涉及用这两种方式行贿。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的数据库中,医务人员开展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学历教育、考察活动等,让厂商支付相关费用的,即用接收代付款方式行贿的,也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样的案件有10个,占全部案件总数的15.4%,数量虽然不算太大,但是这至少反映出了一种趋势: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行贿手段开始朝着多样化、隐蔽化的方向发展,这为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另外,经过观察,笔者发现在这65个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中并不全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好处”这种明显的钱权交易,有相当一部分案子以感情投资的馈赠方式细水长流,放长线钓大鱼。本文中的馈赠手段是指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类似于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比如逢年过节收礼收红包。
  表5 以馈赠为行贿手段与犯罪金额的比较
  犯罪金额(单位:元)
┌───┬───────┬───┬────────┬──────┬─────┬─────┬───────┬──────┐ │馈赠 │均值     │观测值│标准差     │中值    │最小值  │占总和的百│总和     │占观测量总数│ │   │       │数目 │        │      │     │分比   │       │的百分比  │ ├───┼───────┼───┼────────┼──────┼─────┼─────┼───────┼──────┤ │无  │62356.3143  │35  │69134.95000   │32100.0000 │10000.00 │40.2%   │2182471.00  │53.8%    │ ├───┼───────┼───┼────────┼──────┼─────┼─────┼───────┼──────┤ │有  │108080.4667  │30  │82993.41878   │75000.0000 │23000.00 │59.8%   │3242414.00  │46.2%    │ ├───┼───────┼───┼────────┼──────┼─────┼─────┼───────┼──────┤ │总计 │83459.7692  │65  │78663.63712   │53130.0000 │1000.00  │100.0%  │5424885.00  │100.0%   │ └───┴───────┴───┴────────┴──────┴─────┴─────┴───────┴──────┘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65个案件样本中,以馈赠为方式的贿赂案件有30个,占总数的46.2%,但犯罪总金额占全体总额的59.8%。平均犯罪金额10.8万,比没有馈赠行为的平均犯罪金额多出4万6千多元。以馈赠为方式的单笔犯罪金额最小值达2.3万元,是没有以馈赠为方式的2.3倍。
  馈赠往往打着“人情”、“慰问”的幌子,具有较大的危害性。采用馈赠方式,一方面由于“礼尚往来”观念的影响,以及人情世故的风气,这样的感情投资,往往容易为受贿人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使犯罪分子怀着侥幸心理。{22}
  因为我国文化的特殊性,以馈赠方式进行的商业贿赂与正常的人情往来之间很难有一条清晰的界限。馈赠方式的盛行,再次表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贿赂手段趋向隐蔽化。值得庆幸的是,已有的判决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往往将“馈赠”的金额认定到犯罪金额中去,但是这又存在着一个具体操作如何是为公允的问题。
  8.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中,行贿人欲谋取的利益里包括正当利益
  正当利益是指本来就属于行贿人自己的、应得的利益。例如,由于医院领导故意拖延给付工程款,为了顺利结款,施工方不得不对其行贿;又如,医院检验科在进货检验时进行刁难,为了确保货物能顺利过关而进行行贿。{23}这些情况都在部分案例中发生过的,因此我们将其概括为正当利益。当然,此处的“正当利益”是指同一案件中部分行贿人具有正当利益,并不排除其他部分行贿人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图3 行贿人是否谋取正当利益分布图
  (图略)
  从图中可以发现,在65个案件当中,行贿人为了得到正当利益而进行贿赂的案件有16件,占样本总数的24.6%,接近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这一比例不容忽视。
  表6 行贿人有正当利益与犯罪金额比较
  犯罪金额(单位:元)
┌────┬──────┬────┬────────┬───────┬─────┬───────┬────┬─────┐ │正当  │均值    │视测量 │标准差     │中值     │最小值  │占总和的百分比│总和  │占观测量总│ │利益  │      │数目  │        │       │     │       │    │数的百分比│ ├────┼──────┼────┼────────┼───────┼─────┼───────┼────┼─────┤ │非   │65753.5918 │49   │60786.50366   │43660.0000  │10000.00 │3221926.00  │59.4%  │75.4%   │ ├────┼──────┼────┼────────┼───────┼─────┼───────┼────┼─────┤ │是   │137684.9375 │16   │102066.04301  │106805.0000  │26000.00 │2202959.00  │40.6%  │24.6%   │ ├────┼──────┼────┼────────┼───────┼─────┼───────┼────┼─────┤ │Total  │83459.7692 │65   │78663.63712   │53130.0000  │1000.00  │5424885.00  │100.0% │100.0%  │ └────┴──────┴────┴────────┴───────┴─────┴───────┴────┴─────┘

  从行贿人是否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的角度来观察犯罪人受贿所得犯罪金额,我们发现,行贿人出于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4.6%,但犯罪金额却占到了犯罪总金额的40.6%,案件平均犯罪数额达13.76万,是没有正当利益案件犯罪平均数额的两倍多。具有正当利益的单个案件犯罪金额最小值为2.6万,是不具有正当利益的2.6倍。
  行贿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从其本身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迫而为之的无奈之举,而从受贿人角度来讲,这无疑是运用自己手中权力进行的索贿,主观恶性相对较大,收受的犯罪金额数量也更大,危害更加严重。从我们分析的结果来看,一些犯罪人在案发之后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为自己立场不坚定容易被行贿人拉下水这一理由多少有些推卸责任的意味,将责任完全推给外人,而不从自身的操守德行找原因。另一方面,这一结果也表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这一场权力寻租和租用的游戏里,有时候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可能处于身不由己的境地。
  七、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探寻
  (一)对公共医疗事业财政投入不足前提下的以药养医模式
  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在医疗机构维持正常经营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贴。其中,前两项目前占到医院总收入的93%,而政府补贴只占到7%。{24}
  为弥补政府投入和医疗收入的不足,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药品可以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出售,医院所得免税,并全部留归医院使用,即所谓的“医药合一、以药养医”的体制。这种体制于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逐渐形成,最初这种模式确实为公共医疗事业在财政困难的窘境下寻找出路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演变,以药养医这种模式的种种弊端逐渐显现。
  这样的医疗体制下,医院虽然名义上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但由于国家投入的不足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医院不得不依靠药品利润和高额检查费支撑日常的运营,公共卫生机构沦为实质上的营利性部门。“以药养医”也是推动药价虚高的最重要的原因,因为只有高价的药才能够为医院留出足够的利润空间,于是高价药一路畅销,低价药迅速死亡,{25}最后患者只能在医院买到价格昂贵的药品。该政策不仅加大了病人的负担,而且也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在绝大多数医院将采购药品、医疗器械中厂家、经销商的“明扣”作为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同时,也会有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趁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没有建立起一套相互制约预防腐败的完整的监督机制之机收受贿赂,为自己生财。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在对医疗卫生领域普遍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延续着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的制度格局和政策惯性。据有关资料显示,政府用于医疗卫生的公共支出表现出极其严重的城市偏好。在1990年到2002年间,在农村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和社会卫生投入所占的比重下降,而农民个人直接支出费用所占的比重上升。{26}这种分配的不公,导致县级及以下的医疗卫生系统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更少,因此需要更多地依靠药品利润创收才能维持经营。同时,因为县级及以下的基层监管制度缺失紊乱更加严重,违规操作则变得更加容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纷纷打着以药养医、为单位谋取福利的幌子,在“单位拿大头,自己拿小头”观念的支配下大肆收受药代表的贿赂,聚集钱财。这也许从体制层面解释了为何县级医疗卫生系统会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财政投入越少,通过违规手段寻求生存之道的动力就越强;制度建设越不完善,违法犯罪的成本越小。
  (二)医疗机构与药业体制上不协调
  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商业贿赂这种现象。商业贿赂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现在医疗卫生机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医院的管理、决策、劳动、人事、分配等都没有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医院之间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而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早已是市场经济了。两种不同经济体制的碰撞,给医疗腐败、医院职务犯罪造成空隙。{27}
  近年来,我国医药工业迅速膨胀,药品生产厂家迅猛增加,药品生产领域低水平重复建设愈演愈烈。据有关资料显示:作为医药大国的美国仅有医药生产企业200多家,而我国多达6000多家,此外还有不可胜数的医药经销企业。而这些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极少,大部分生产厂家都是仿制,医药工业的增长主要依赖量的畸形扩张,导致医药市场无序竞争。{28}
  而目前,我国80%以上的药品销售都通过医院实现。一方面,医院对于药品企业来说是买方市场;另一方面,医院对于病人来说又是卖方市场,这样,医院系统就拥有了双重垄断的地位。{29}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领域中存在供大于求的突出矛盾,药品器械企业在这样的压力下为求生存,必须抢占医院这一广阔的市场。厂方经销商、医药代表为获得更多的销售份额,在营销手法上各显神通,厂方大公司直接找院长行贿,小公司则向药剂科长、主任进攻,医药代表再向医生以临床鉴定费、使用费等多种名目以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数量多少送红包,把院长、科长、医生纷纷拉下水。
  (三)医院内部相关制度不完善
  医院领导体制不顺畅,院长与科室负责人独断,这是整个医院内部制度的症结所在。
  从形式上说,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领导班子或者职代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授权院长执行。可是这种讨论往往都是走过场,我国医疗机构长期沿用院长负责制的领导机制决定了院长一人独大。院长官虽不大,但是手中却握有不少实权,往往负责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药品器械购买、基建工程招投标、医务人员聘任以及内部提拔调动往往都由院长一人说了算。同时,因为院长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也难以涉足。{30}
  依据上行下效的道理,医院内的各个科室涉及的重要事务也往往是由几个科室负责人说了算。这样一来,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也为医药代表集中火力重点攻关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因此,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倒下的人往往具有较高的职位,因为只有手握实权才有资格进行权力寻租。
  领导体制不畅的负面后果之一就是医疗器械采购制度不完善。医院医疗器械的采购制度目前尚无权威的统一的规定,地方医院依据的是国家卫生部1996年下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这规定主要针对医疗设备的管理,涉及采购方面的内容很少,而且是定位在宏观层面上,对医院的具体情况针对性不强。医疗耗材的采购更是无章可循,各个医院各行其是,采购的过程很难得到有效控制。从实际操作上看,仪器设备科是医疗器械采购的职能主体,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是医疗器械采购的专家咨询机构,院长是决策者。这样的组织设计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申请采购的科室经常左右产品的选择,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学术地位向设备科施加压力;而设备科并不像许多专家认为的那样,被人们视为对医院的战略起重要影响作用的部门,因此出现临床要什么公司的产品设备科就得买什么产品,设备科在被动的局面下开展工作。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的专家咨询职能未能很好发挥,从有关医院的调查情况来看,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每年平均召集二次,主要用于医院年度采购计划的讨论。除非特大型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几乎没有机会参与购置工作。这样就形成了医院院长和某一临床学科带头人主导采购的局面,也成为行贿者集中进攻的对象。医疗器材采购与药品采购相比,医院院长的作用就更突出,从最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医院院长在医疗器械采购中受贿就比较突出。{31}
  领导体制不顺畅的负面表现之二就是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医院管理制度中,如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核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大事项,一般均由医院个别领导拍板,缺乏集体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就使职务犯罪发生有了客观形成的条件。
  另外,在一些专科业务上经营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各医院基本实行成本核算下的科室主任负责制,而科室财务管理形式又多种多样,有的不归财务部门管理领导,而与财务平行设独立科室,有的是由门诊部等部门管理领导。一些医院还建立了分院或独立门诊部独立核算,但没有实行下属单位(独立核算)实行会计委派制。有的医院也没有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成本核算下的科室主任负责制和总会计师的缺位,对于内部财务规范是有很大不利影响的,甚至通过少反映收入、虚增成本费用、在决算前转移结余等形式来逃避财务监督。这使医院财务部门也不知道哪个科室具体有多少钱,每个人又分了多少。由于脱离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产生了管理上的漏洞,滋生了各科科室自设小金库现象,也使一些原本应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等药品明扣等费用,直接以账外回扣形式进入了科室小金库,导致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32}
  (四)医院发展模式雷同,基本建设集中
  目前在医院互相竞争和整体发展中,偏重于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医院大楼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从全市情况看,几乎每个大医院在最近几年都陆续新建了医院大楼,基本建设投入的资金非常大。而像大楼建设这样的战略性问题,是医院院长工作的重点。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医院院长在基本建设中经常出现大楼建好,干部倒下的情况。另外在大型医疗设备添置中,各地医院的热情也不减,国务院三部委《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中允许卫生机构对“技术含量较高,资金回收能力较强的项目,试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办法”{33}的规定也刺激了医院对大型设备的购买欲望,各级医院纷纷投入这场浩大的“医备竞赛”中。{34}从实际看,有的大型设备的利用率只有50%,有的的确也不属于这级医院应该配备的高科技设备,但为了竞争,只能如此。而且可以以设备取得较高治疗费,也可以还贷款。在高投入、高负债的情况下,又刺激了医院获取高利润的冲动,也导致了比如高收费甚至乱收费问题。
  (五)商业领域中的亚文化使得商业贿赂成为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潜规则{35}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教授提出的观点。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36}朱苏力教授也提出,中国城市是一个“关系社会”、或者说“网络化的熟人社会”。{37}在熟人社会环境下,人们不是依照规则和制度办事,而是靠着所谓的关系来进行。反映在经济领域,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主要依赖人情关系而不是出于对市场规则的信赖与遵守。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人情、关系而进行的交易不得不借助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来维持。{38}于是商业贿赂变成了在市场中竞争制胜的法宝。
  由于当前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领域中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市场竞争激烈,且市场秩序不规范,企业为求生存与发展,厂方经销商、医药代表为获得更多的销售份额,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促销手段,对各个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企业进行无孔不入的渗透和全方位的“出击”,尤其是对在医院和药品销售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更是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药品“回扣”的数额极具吸引力和诱惑力,有的地方的某些药品“回扣”数额高达25%,有的甚至高达50%。由于药品“回扣”名目繁多,数额之高,加之药品生产、经营的业务人员的营销“进攻”力度之大,从而导致一部分医疗机构中的公职人员,经不起营销这种非正常方式“进攻”的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此外,药品、医疗器械定价虚高的不合理性给贿赂留足了利益空间。
  (六)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之下医疗卫生领域从业人员心理失衡与贪欲滋生导致底线失守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一直迅猛发展。中国社会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其他方面的建构跟不上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尤其是价值观方面出现了极大的混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人民服务”的理想转变成为“一切向钱看”的价值取向。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造就了许许多多亿万富翁、千万富豪,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文化水平极低,往往被人们称“暴发户”,但是在以物质财富衡量成功的社会中,他们依然是众人羡慕和竞相效仿的偶像。
  医疗领域的从业人员拥有在社会大众看来比较体面的职业,但是这份职业是否真像看起来那么光鲜呢?
  自1981年以来,中国培养一名医学学士需要五年,医学硕士和博士则分别需要七年和八年;此外,还有许多三年制和六年制培养的医师。基于投资预期,学生及其家长会要求与“教育时间”成正比的投资回报。决定人们对教育投资回报率的预期水平的,还有两项重要因素:(1)特定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2)各种职业的特殊风险。今天,在中国,医师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的白领职业。基于此,再根据我国人口期望寿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每千人拥有的医师数量,医师及其医疗辅助团队创造的价值可以说是相当高的。据此,何况生命无价,他们应当获得的合理收入,主要是医师的收入,理应超过社会平均的中等收入。可是,根据相当广泛的调查,至2005年上半年,绝大多数“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的“合法”收入,不超过每月4000元人民币。与创造的价值相比,医师的合法收入极大偏低。{39}
  医生的人力资本价格被扭曲。医生的付出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承担的高风险于其合法的收入报酬存在严重倒挂。人力资本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己市场价值的机会,如果正当渠道不能实现,人们会自发地寻找其他途径实现。{40}因此,医疗领域的很多工作人员将接受“回扣”作为扭转这种不合理局面的正当手段,而医院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医生收入的不足,对这种收受回扣的事情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同时,看着其他行业其他领域许多身份与教育程度远不如自己的人钱袋越来越鼓,自己却每月拿着死工资,部分医疗领域的从业人员的心理就产生了失衡的状态。正如绍兴市第七医院的院长陈福兴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原因所作的反省,他对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这样写道:“有钱才有一切,有房有车有地位,吃得好,穿得靓,受人尊,联想自己的一生,虽荣而未富,虽富而不高,老爷自行车陪伴走职场,与人比,太寒薄,堂堂医院领导还不如一个中层医生奖金多,不如一个花匠、泥水匠、木匠老板潇洒有钱,严重心理失衡,导致人生目标失误,方向盘失灵,把不该拿的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该帮的忙,滥用职权去帮了,丧失原则去满足他们了”。{41}
  当拜金主义成为引领社会的价值观后,医疗领域的从业人员因自己的价值无法得到市场化的体现产生心理失衡、贪欲滋生,为了致富而不择手段,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盛行的主观原因。同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盛行又使得众人产生从众心理,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反过来刺激了恶性循环的加剧,使利用工作之便捞回扣、外快成为一种争相效仿的事情,于是商业贿赂渗透到了医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种对象。
  八、回到理论: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泛滥——温饱社会向小康社会转型过渡期的失范
  将绍兴与泉州从1990年到2004年的人均GDP{42}引入,用来观察两个城市每年的案发状况。
  从图中我们可以发现,泉州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时段是1995年到1997年。在这段时期,泉州的经济发展迅速,人均GDP由2384美元上升到2794美元,直逼3000美元,这一速度远远高于同期全国其他大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绍兴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发案率的最高峰出现在1999年到2002年,而在这一时期,绍兴的人均GDP也从2301美元上升到3149美元。绍兴的经济发展相比于泉州滞后了两三年,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发的高峰期也相对滞后了两三年,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图4 两城市犯罪数与人均GDP关系图
  (图略)
  高发的时期。为什么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的时候,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发案率会出现这样一个高峰?
  答案在3000美元这个具有深刻含义的数字上。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被普遍当做进入小康社会的标志之一。{43}同时有研究表明,当一个社会的人均 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时,这个社会便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而这个过渡期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社会的“碎片化”:传统的社会关系、市场结构及社会观念的整一性——从精神家园到信用体系,从话语方式到消费模式——瓦解了,代之以一个一个利益族群和“文化部落”的差异化诉求及社会成分的碎片化分割。{44}
  温饱社会向小康社会转型的过渡期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相互交织重合在一起,经济在社会结构迅速变迁的混乱中飞速发展,对于物质财富的过分追求,是处于碎片化时期的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与价值形态。中国社会不同阶层的人群在一切向钱看这个共同的价值指引下产生了不同的紧张。社会各个群体强烈的利益冲动与实现目标手段的受限性之间的不对称性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这些冲突交织在一起形成各种社会矛盾,负面结果之一就是产生了大量失范状态与犯罪现象。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作为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众多失范状态中的一种,在社会转型期规则体系缺位和基本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呈现出了高发的态势。
  社会普遍认为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处于社会的中层,他们有着一份体面的受人尊敬的职业,同时也有着不错的收入。然而事实上,因为前文所探讨过的制度上的不合理,容易使得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产生沮丧和失衡的心态。因为职业的原因,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会与药代表、医疗器械厂商代表频繁接触,而后两者往往可以通过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手段推销药品器材而获取暴利,他们满满的荷包对于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刺激,强烈的心理失衡之后产生的心理上的扭曲会促使部分医疗卫生领域的工作人员通过收受贿赂的方式来释放自己的紧张情绪,从而去实现自己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去达到的成功目标。
  正如前文所说,默顿的理论是关于目标或者欲望、社会向其成员灌输主流文化以及社会认可的实现目标的手段之间存在分离的理论。{45}在由温饱社会向小康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社会认可的成功是用物质财富的多寡来衡量的。到底拥有多少财富算是取得了社会公认的成功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在不断与他人进行财富比较的过程中不断修改的,归根到底,这一答案与人的欲望相关。
  医疗领域的从业人员所处的社会地位应该是中等的,那些拥有领导职务的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甚至居于中等偏上,但是他们的合法收入却无法达到他们预期的水平。因为制度上的一些不合理,医疗卫生领域的从业人员在想要通过合法手段去攫取更多的社会财富的路径上障碍重重。在这种紧张状态之下,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利用自己在行业内的特权,采用权力寻租的方式来提升自己所处的经济地位。当这种排遣紧张情绪的违规手段在行业内慢慢成为潜规则的时候,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这种社会转型期的失范状态呈现出高发趋势就不足为奇了。
  九、结语
  本文在尝试用犯罪学的理论剖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同时,也尝试用SPSS软件对绍兴、泉州这两个城市十年间的相关案件进行统计学上的实证分析。本文统计学上的结论完全是以这两个城市十年间医疗领域65个相关犯罪案件为素材和基础得出的。因为案例数量不多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有些与我们的现实经验不相一致的结论未必可靠,另外用刑法层面上的研究材料进行犯罪学层面的研究,其中的局限自不待言。然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就是一个从不完满努力向完满前进、不断验证、不断接近真理的探索过程,本文只是笔者在犯罪学与实证研究领域的一点努力和尝试,若能够给相关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以一点启示和借鉴,能够起到引玉之功,本文的价值也就得到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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