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 常常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现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另一种意见是以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为原则,难以区分主从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 如果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不分主从犯, 一律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更能加大打击力度。
由于在理论上有不同认识, 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为规范认定商业贿赂共同犯罪,《意见》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三种情况对共同受贿的如何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