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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8-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为什么“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呢?

  【回复】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生效,此时如果银行不提供贷款就违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借款人如果不支付利息也违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在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有义务,它是双务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以标的物的转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就是说当借款方把钱给对方以后,合同才成立!所以交付钱的行为不是“合同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在合同成立前,就已经完成了,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此时无论这个借款是有利息 还是无利息的,借款的一方,只有要求对方按期偿还债务的权利(有利息还得还利息),自身不在负有义务。所以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的情况,还是无偿的情况,都是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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