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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的基本态度是禁止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尽管对约定复利进行了规定,因是行政规章,对其只是参考适用,故计
算复利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中国人民银行有明文规定可以计收
复利时且为当事人所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有规定但没有约定的,
不予支持。特别是对贷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对未归还的本金
应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利息不再按照逾期
利息标准计算复利。同样,虽有约定但无相应规定,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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