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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共同点
发布日期:2018-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属性相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法律所确定的人民法院对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司法对仲裁监督的表现形式。

2.行使权力的主体相同。不论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还是撤销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的都是人民法院,任何其他机构无权行使该项权力。

3.客体相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所针对的都是仲裁庭做出的有效仲裁裁决,对其他法律文书不得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

4.法律程序有相同之处。首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其次,不论是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还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最后,经过审查,不论是否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都应当用裁定加以确定。

5.法律后果相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尽管在监督的程度上有所不同,但结果都是对仲裁裁决内容的否定,裁定做出后,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没有最终解决,因此,法律在两种情形下都赋予了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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